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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07-11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为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党组同意,现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黑名单”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15日

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黑名单”制度遵循原则:依法监管、及时准确、惩戒过失。

第二条  有下列不良记录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货值金额较大,单位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个人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被查处两次以上的。

(二)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两年内农资产品经省、市、县监督抽检两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拒绝行政处罚、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黑名单”生产经营主体的惩戒措施

(一)“黑名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加大检查频率,不定抽检所生产经营的农资产品。

(三)公开曝光“黑名单” 生产经营主体。

(四)不得参与诚信单位、个人的评选。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失信人员报送相关部门。

第四条 “黑名单”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执法大队通过农资市场检查、受理举报和行政处罚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记录的当事人、案由和违法行为等信息报局审定。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由局按制度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半年或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在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

(五)“黑名单”解除。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局组织相关机构检查,对“黑名单”期限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记录,由局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原媒体或网站上予以公布,不合格的继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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