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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8-27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办发〔201335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617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2       

苍溪县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保障托管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校外公益性服务或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四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在职教职员工除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允许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与污染区、危险源或其它有毒有害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和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四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内,不能与家庭居住混用。可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核定(人均住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人均就餐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严格实行男、女学生分寝居住制度。

第六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有载明营业范围及方式为“学生校外托管(仅含住宿、餐饮)”的行政审批许可;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四)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厕所;

(五)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

(六)托管人数在20人以下的,开办资金应在5万元以上,托管人数在20以上50人以下的,开办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托管人数在50人以上的,开办资金应在20万元以上;

(七)配备主管1名(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l:20的比例配备(年龄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主管及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审批程序:

(一)取得县工商局或县民政局出具的申请办理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名称预先核准;

(二)取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取得县卫生局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取得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公共场所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五)取得由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托管场所建筑安全鉴定报告;

(六)在社区或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必须经由业主委员会签字同意,并取得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书;

(七)取得符合开办资金金额要求的有效证明;

(八)持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到县工商局或县民政局根据经营范围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并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八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服务对象为县域内在读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服务时间由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自行设定,可分为日托、午托、晚托;服务内容为向学生提供就餐和相应休息、活动场所。

第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所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与学生监护人签定托管服务与安全协议书一式四份,明确托管时间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学生安全事故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学生监护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休息场所实行值班制度,加强对女生休息场所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经常性组织学生开展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用气、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

(二)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和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对未按时到达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学校或住所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陪护管理;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场所建筑物及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维修,安全隐患严重的,必须停止使用;维修或停止使用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场所内必须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

(六)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履行以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场所环境、生活用品卫生,严防传染病发生;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营养标准合理配餐,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不得采购过期变质和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四)建立食品留样、餐具消毒制度,配备食品留样、消毒专用容器和设备;

(五)学生餐饮器具、洗漱用具、床上用品等私人物品专人专用,并定期清洁,灭菌消毒。

第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安全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工作模式,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督促各学校开展学生校外住宿、就餐安全防范教育,并对学生、家长做好宣传工作,制止无资质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到学校宣传和招收学生;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依据行政审批许可,为经营性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依据行政审批许可,为公益性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协助和监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及周边区域治安监督管理;协助取缔非法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组织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新建场所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做好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监管。

县安监局负责对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对全县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安全综合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问题,指导、协助做好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十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于每年1231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监管工作,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检查结果作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年度检查评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加大无资质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查处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无资质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发现无证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等隐患或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应当将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纳入村(社区)群防群治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统计本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托管情况,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必须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开办批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相关手续,公示举报电话,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招收在校学生以外人员的;

(二)超过核定托管学生人数的;

(三)开展与托管行为无关的教育培训的;

(四)未按本办法配备工作人员的;

(五)检查不合格,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权限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或被撤销登记后仍继续开办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申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向学生或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或擅自设立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范围、标准界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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