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负担,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卫生和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7〕344号)文件要求,我县从2017年12月28日起试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改革:一、改革实施范围为全县二级乙等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试行。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100个病种的病例,统一实行按病种收费。二、 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所列100个病种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从入院到出院整个住院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设备等项目费用。三、因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导致无法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进行书面告知,退出按病种收费,实行按项目收费。四、 参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限额标准内的费用,按医保政策计算,应当由患者自付的部分由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结算,不足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给医疗卫生机构补足。超过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