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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50号提案办理结果的复函
时间:2019-10-09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李正忠、张权发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法规的建议”(第50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函复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二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受让人使用土地的年限,即该地块的实际出让年限,该年限不得高于法定的最高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第12条明确规定,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相关法律法规只对国有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做了限制,未规定必须按照最高年限出让,也没有规定必须出让多少年。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最高年限内申请的使用年限办理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拟出让地块的实际出让年限以及办理出让相关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在规定年限内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不能纠正,也不应一刀切,责令当事人按照最高年限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国土政策法规宣传,利用各种途径扩大自然资源法律政策知晓面。同时,争取将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纳入依法治县和“七五”普法范围,组织全县上下认真学习领会,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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