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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时间:2019-04-04 来源: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原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四川省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行动方案》(川国土资发〔2018〕37号)、《广元市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行动方案》(广国土资函〔2018〕4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经县政研究同意,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守住“农地姓农”底线,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实施的各种非农建设行为,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推动建立健全农业设施用地监管长效机制,严守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红线,为促进全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最严格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要结合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生活用房、畜禽圈舍(含场区内通道、运动场)、饲草料棚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4.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三)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用地程序。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各乡镇管理作用,切实落实属地责任,规范用地行为。

1.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2.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各乡镇督促纠正。

(四)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各乡镇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要定期对本辖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发现的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若不整改的,各乡镇督促所在村、组与经营者终止用地协议,同时函告县级有关部门。

(五)建立完善土地违法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县、乡镇、村(社区)、组四级动态巡查网络,拓宽土地执法监察监督举报渠道,提高动态巡查的覆盖面和时效性,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将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和处理在起始阶段,杜绝重大农业设施用地违法行为发生。进一步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监督检查和违法预警责任,完善乡镇、村信息员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预警机制。

(六)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途建造“大棚房”的建设主体,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项目资金。对正在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在项目验收前,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停止项目建设并依法责令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七)全面落实执纪问责机制。对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积极做好维稳防控工作。“大棚房”问题成因复杂,涉及的各类利益群体较多,其中不乏涉及到精准扶贫以及其他扶持性产业,拆除建筑设施面积较大,不仅短期内可能面临较大的维稳压力,后期还将面临行政复议、诉讼、上访等风险。为此,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预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置,确保整改、维稳“两不误”。

(九)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完善适宜本行政辖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管、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联动监管,提高对农业设施用地的行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农业设施用地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设置公开信箱,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管农业设施用地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加组织领导、靠实责任,强化措施、协同推进,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要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把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问题。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推进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立足本职工作,充分运用日常巡查和卫片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本辖区设施农用地的检查和管理;对发现的私自改变批准用途、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问题要及时整改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顶风作案、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有关单位在清查整治过程中监管责任不落实、不作为,出现严重农业设施用地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共管机制。各乡镇要会同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苍溪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健全共同监管机制,采取措施共同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各乡镇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耕地保护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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