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双河乡国庆村李华养殖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824************
经营者:李琼华
地址:苍溪县双河乡国庆村*组
2019年4月10日,我局收到阆中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你养殖场污染环境的函,我局于2019年4月11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收集、处置生猪粪便,将猪粪便排放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至2019年5月13日,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对你养殖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