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办发〔2013〕69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卫生局局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畜牧食品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工商局、苍溪质监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武警苍溪中队、电信苍溪分公司、移动苍溪分公司、联通苍溪分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事发乡镇乡镇长,县委宣传部、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主要职责: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及其应急措施,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协调;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贯彻落实市政府对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示;研究、制定事件处理措施,组织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置;研究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通讯、能源、物资和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公众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加强网上舆情管理和引导。
县人武部: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对谎报、瞒报重要情况和其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相关药品、医疗服务器材以及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商品的价格监管,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卫生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应急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应急处理中的正常交通秩序;协助县卫生局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依法查处制造、散布、传播虚假、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扰、干扰应急处理工作的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规定及时支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做好医疗垃圾、废水及放射、化学性毒物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水域的环境监测和化学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督促全县供水企业做好全县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县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间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部门。
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引导正确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监管;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市场监管工作。
苍溪质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检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负责组织全社会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卫生教育和宣传。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准确收集相关信息;参与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武警苍溪中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负责配合县公安局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苍溪分公司:负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5222894)。
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处理、报告和发布工作,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专家咨询组
县卫生局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5.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科(处、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5.3 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负责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6 应急联动机制
2.6.1 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卫生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公安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县安监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及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环保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6.2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按国家、省、市要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相关部门配合县卫生局开展对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商品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将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建立与毗邻县(市)或地区联防联控机制,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的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相互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3.2 预警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县(市、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同意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4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4 信息的收集、报告与通报
4.1 信息收集
4.1.1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发病死亡的数据、临床和实验室等相关资料,是分析疫情、查明原因和制定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依据。
4.1.2 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4.1.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根据责任分工,负责收集、分析周边地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预防控制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信息报送县卫生局。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以及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个体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现场核实的同时应当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饮水安全、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2.4 报告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5222812)和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电话:5226970)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接到报告后应依法向县卫生局和上级相应的公共卫生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通报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县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卫生局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情况。
5 应急响应和终结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5.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预警):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1)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流行(我县有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我县有病例),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县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并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1)我县范围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1周内在我县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预警):
(1)腺鼠疫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2 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程序向县委办信息股、县政府应急办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2)县卫生局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立即赶赴现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处理方案,采取控制措施。
在处理过程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和事发地乡镇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接种(服药)反应、菌(毒)种丢失、医源性感染、生物和化学恐怖等相关事件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参与。饮水安全、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等事件由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负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与。其他或性质不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上述两个公共卫生机构共同负责。
(3)需进行医疗救治的,县卫生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县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程序做好上报工作,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协作开展工作时,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5.2.2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启动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的基础上,启动以下工作程序:
(1)在最短时间内按程序完成报告工作;
(2)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专业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同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初步判断,提出下一步的应急处理建议;
(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进入规定岗位,积极参与和协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及时求助市、省、国家专家组帮助分析事件性质,指导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5)保证人员、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
(6)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分析和报告事件发展和控制情况;
(7)根据上级政府的指示和我县实际情况,指挥部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必要时进行疫区封锁;
(8)宣传动员组根据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5.2.3 非我县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要求相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5.3 扩大应急
当指挥部无法控制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危害时,按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上级报告,请求上级政府增援。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市、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县卫生局牵头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6.1.2 专业队伍建设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疫情信息报告分析组、医疗救治组和宣传动员组,各专业组在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确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院,县卫生局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急救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
6.1.3 培训与演练
县卫生局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县卫生局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县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 经费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应急处理经费以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3 社会公众健康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7.2 奖励与惩罚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 补充说明
本预案为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2月22日印发实施的《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苍府办发〔2008〕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苍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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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单位及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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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挥 长 |
李 英 |
副县长 |
5226331 13981229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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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 |
蒋 平 |
县卫生局局长 |
5222894 13908126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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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才 |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
5222223 13508066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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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伊 军 |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
5222401 1380812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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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健 |
县委办副主任、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主任、县爱卫办主任 |
5222302 13980165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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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万平 |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
5222212 1398122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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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伟 |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5222478 1398126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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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小平 |
县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5222038 13908126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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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厚春 |
县发改局局长、县物价局局长 |
5222221 13518326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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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仁祥 |
县财政局局长 |
5222855 1398129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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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从康 |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
5222239 13908126123 |
||
|
耿 旭 |
县民政局局长 |
5222614 13980156186 |
||
|
韩 斌 |
县安监局局长 |
5222850 13808126179 |
||
|
孟永贵 |
县环保局局长 |
5288880 13808125478 |
||
|
杨晓宇 |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
5264130 13908126335 |
||
|
陈大凯 |
县水务局局长 |
5222801 13808126283 |
||
|
李华凯 |
县畜牧食品局局长 |
5222496 13795896999 |
||
|
徐进波 |
县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
5222754 13808125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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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光健 |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
5222895 13980166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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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艾利 |
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
5222283 13981266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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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新明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
5222818 13981217999 |
||
|
王雪峰 |
县司法局局长 |
5232201 13881294879 |
||
|
刘 平 |
县旅游局局长 |
5251419 13908126083 |
||
|
何荣志 |
县气象局局长 |
5262022 13881297768 |
||
|
陶家宪 |
县工商局局长 |
5264039 13568376999 |
||
|
张孝宏 |
苍溪质监局局长 |
5284005 13881283218 |
||
|
龙步驹 |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
5223930 13981237612 |
||
|
侯翔宇 |
县公安局副局长 |
5203016 13908126562 |
||
|
谢利民 |
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
5227532 15908327999 |
||
|
龚志军 |
武警苍溪中队中队长 |
5203043 13881291633 |
||
|
吴文发 |
县疾控中心主任 |
5222812 13808125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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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嘉蹊 |
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 |
5226970 18908126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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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荀 |
电信苍溪分公司总经理 |
5222447 1898120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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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 飞 |
移动苍溪分公司总经理 |
6185506 1398015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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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 斌 |
联通苍溪分公司总经理 |
5030131 18608398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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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主 任 |
蒋 平 |
县卫生局局长 |
5222894 13908126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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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雷广贤 |
县卫生局副局长 |
5227621 13980165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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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