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苍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十七日
苍溪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1月12日十五届县人民政府
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使县政府工作法治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一、县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二、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和主持县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三、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会议讨论决定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副县长报经县长同意后及时处理。
四、副县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主持或出席县上举行的重大礼仪性活动。县政府助理调研员按分工协助县长或副县长工作,对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建议。
五、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代行县长职责。县长和常务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
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副县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协助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七、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 制 度 规 范
九、实行政府专家咨询制度
县政府聘请经济顾问。县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实施政府性建设、财政性投资,要组织经济顾问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由县政府法制办或法律顾问作法律分析,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县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科学规范的论证评估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十、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凡应由县长、副县长向县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或向县政协通报情况的,原则上县长、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县长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由常务副县长协调安排其他副县长参加。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完成任务后,要及时总结并书面报告。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十一、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组,具体成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和县司法局共同推荐,由县政府聘任。
县政府法律顾问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县上重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讨论和修改;代县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及参加相关的谈判;受委托代理县政府参与纠纷的调解和诉讼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组实行委托办事制和会议工作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召集,研究讨论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县政府。
十二、实行政务公示制度
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及时对重大决策事项、专项资金使用、人事调配、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投资审计结果和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出让、处置以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难点问题办理情况,通过县电视台、《苍溪周讯》、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召开会议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并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十三、实行信访责任制度
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坚持实行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各部门领导和各乡镇领导每周五接访和信访值周带班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排查调处突出信访问题、领导干部包案调处、群众信访限时定效办结制度。群众来信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邮政来信,一般由县信访和群众工作局签收、分办;群众来电、来访由县信访和群众工作局承办和接待,重要来信来电来访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阅批处理、接待。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联系的县长、副县长处理好日常信访工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问题解决,注重人文关怀,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领导、县信访和群众工作局批办的信访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应限时办结,书面回复信访人,上报结果。强化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加大信访交办案件督查督办力度,确保信访工作落在实处。
十四、实行政府奖励制度
县政府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给予奖励。县政府奖励分为:嘉奖和记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巨大的,县政府报请上级政府给予奖励。对公务员个人和集体的奖励,由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规定申报,县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实行行政过错问责制度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管理不到位的;未经审批或核准,擅自投资兴建或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的;不认真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安全事故的等,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过错问责。
行政过错问责的主要方式:行政告诫、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辞退、解聘。行政过错问责由县监察局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后实施。
十六、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县政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或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评论或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对县政府的重要政策措施、主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国民经济运行、突发事件处理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对外发布。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是县政府总新闻发言人,专项新闻发言人由县政府依据新闻发布内容确定,发布的新闻内容必须事先报告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同意。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安排,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和群众代表参加。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章 会 议 规 则
十八、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各直属机构、综合办事机构和县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
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特邀有关人士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主持。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县政府助理调研员和县人武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监察局局长、县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室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及与议题有关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人行苍溪县支行行长、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和项目规划、资金安排、财政性投资、国有资产处置、政府性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有关部门、乡镇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干部的职务任免,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对个人、集体的表彰奖励等;
(八)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后报县长确定。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召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会商,并征求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分管或联系领导的意见,在取得较为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才能提请会议讨论。
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汇报,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征求意见,研究处理有关工作。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工作在职权范围内能直接处理的一般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相关副县长审签后送常务副县长签发;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副县长审签后送县长签发。
第四章 公 文 审 批
二十一、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不在部门、乡镇直接报送的公文上签批意见。不符合公文处理规范的,县政府办公室实行退文并通报。为提高效率,涉及到多部门、地方相关事项的,牵头部门和乡镇要主动协调联合报送公文。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上级下发和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的公文之后,急件必须立即贴上公文办理单送达相关领导,一般件必须在半个工作日内送达。县长、副县长收文之后,急办件须在半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一般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确因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分管副县长因事外出,由代管副县长批示。属分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直接批示办理。涉及多个方面的事项,分管副县长要尽快协调相关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县长审定。必须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领导批示件的原件交相应部门办理,县政府办公室留存一份复印件备查。领导批示件涉及多个部门的,首个部门为此件的牵头办理部门。相关部门在办理完相应事项后,必须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县政府签批意见的领导反馈办理结果。县政府办公室应跟踪督办并通报办理情况。
县长、副县长参加上级有关工作会议领到的文件应及时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二十二、县政府工作部门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相应部门应代拟文稿,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急办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稿审核完毕,一般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文稿审核完毕。未经县政府办公室核稿的文件,县政府领导不予审签。
二十三、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法律顾问组审查或组织起草,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报市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四、县长、副县长审签文件的权限:
(一)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二)以县政府名义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涉及人事、编制、项目规划和审批、资金、对外联络工作等重大事项和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
(三)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县政府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县政协通报情况,文稿必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同意。
第五章 作 风 纪 律
二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十六、县长、副县长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设学习型政府。
二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八、副县长、县政府助理调研员离县外出时,应事先报告县长批准同意。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助理调研员离县城外出活动应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正职领导同志外出离开本县范围3日及以上的应书面报告县长批准同意,3日以下的应口头报告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批准同意。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县政府专题工作会议和工作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假事项要在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简报上公布。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应经县长同意;由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通知乡镇人员参加的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倡导开短会,讲短话,一般会议只印发主题报告。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行文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三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