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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07-26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苍溪县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卫生城市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苍溪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城区范围内街道两侧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临街住户、临街门面、临街商贩摊点(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域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立面、包文明”。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区域是指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建()筑物周围地面、外墙立面、屋面。周围地面纵向范围为建()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街沿石;横向范围为责任单位所使用的建()筑物沿路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中心线为界。

    第五条  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等,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店面房出租的,“门前五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公共设施及公共区域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产权所有,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门前五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县爱卫办负责县城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实施及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县文明办、城市行政执法局、规划和建设局、公安局、国土局、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交警大队、运管所、陵江镇等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工作。陵江镇各社区应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好社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并加强日常监管。

    第七条  “门前五包”的具体内容:

    ()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无果壳、烟蒂、纸屑,无污泥积水、痰迹、废弃物,无杂乱脏物和垃圾渣土等;室内必须自备袋装垃圾容器,每日7时至22时不得将袋装垃圾容器置于室外,垃圾必须倒入垃圾容器内,不得将室内垃圾扫至人行道、他人门前、行车道、绿化带或排水道,不得将室内垃圾扔至楼下或室外,不得乱丢乱扔垃圾和乱泼、乱倒、乱排污水;发现他人乱丢乱扔垃圾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积极劝阻或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包绿化。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花草、树木管护,对他人践踏草坪、攀摘花木、乱砍树木和在树木上钉钉、刻划、涂画、牵绳和搭晒物品等行为的,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包秩序。负责责任区域内车辆有序停放,无乱堆杂物、乱搭乱建、占道(跨门)经营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包立面。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内建筑物立面整洁,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设置、卷帘门样式等应符合相关规定,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无“牛皮癣”小广告。

    ()包文明。责任区域内无聚众打牌、下棋和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拴养宠物和播放超出本区域最高限制标准的噪音,积极制止打架斗殴、行骗、盗窃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爱卫办应会同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文明办、工商局、陵江镇等单位对“门前五包”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评比,并对抽查评比结果予以公示。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苍溪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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