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人盯船”
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广元白龙湖“6.4”沉船事故和我县桥溪乡“6.28”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落实部门“分类负责”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6〕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16〕116号)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苍府办发〔2016〕44号)等精神和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人盯船”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人盯船”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夯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础,建立健全覆盖全县15个有船乡镇344艘营运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全力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我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职责
(一)县地方海事处是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审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船舶及浮动设施登记、检验,对船员进行考试和发证;对县级政府设置和撤销渡口提出意见;把好市场准入关,合理引导市场,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无证船舶、无证船员、违章作业等行为;对不具备经营资质和营运条件的企业(个人)、船舶从事营运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对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和实施。
(二)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申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其采砂船舶、船员证书必须齐全,在发放涉及通航河道的采砂许可时,应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机构的意见;履行涉砂船舶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村(社区)、组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适时开展水上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负责自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自用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对其考核年审;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船舶、船员的违法行为;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工作要求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尽职履责,认真落实好“人盯船”责任制有关工作(详见附件)。县政府督查室、县交通运输局要把“人盯船”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绩效管理,并随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于因政令不畅通、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引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县监察局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苍溪县水上交通安全四级管理“人盯船”责任制清单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