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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8-26 来源:信息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5日

苍溪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开展“作风纪律建设年”活动,按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经济发展软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发改局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管理部门,按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流程,会同县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相关部门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采取“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政务服务中心督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部门窗口集中办理”方式,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件、限时办结”工作机制。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出件,跟踪审批环节和办理时限。各部门窗口组织后台分类并联审批、集中审图、限时办理。实现“申报材料一次提交、审批事项办理只跑一次”效果。

第四条  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水务等具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职能的县级部门派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积极协助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初审。综合窗口在接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前置条件审批部门,相关部门或前置条件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文件。

第五条  需要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对应的县级部门上报审批,衔接协调上级部门限时取得审批要件。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由县发改局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县住建、水务、交通等主管部门负责,县环保、安监、人防、消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材料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会同各部门接到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后及时审查。“最多跑一次”事项按照网上申报、网上预审、全程网办、在线咨询、预约上门服务等方式办理。

第八条  项目要件审批实行容缺预审,申报的非主要材料不全或格式内容不准确的,审批部门先行受理、上门服务、同步审查,限时办结。

第九条  项目要件审批部门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整合内部审批业务和力量,设立行政审批股,整体入驻县政务服务中心。扎实做好联合审批对接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联合审批责任人,做到联合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协调。

第十条  全县企业投资项目要件审批部门,应积极推进项目审批办事流程和提交材料范本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项目和环节制定详细的、标准的、操作性强的申报材料样式,统一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方便投资企业查询和制作报审材料。

第十一条  县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水务等具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县委编办批准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示,有关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办事指南、办理流程,方便办事群众和企业查询,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全力服务经济建设“三大主战场”。

第十二条  设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24小时“110报警”电话0839——5232380,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在各部门的办事指南中予以告知,县政府办政务服务管理股受理投资企业关于项目审批方面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  《苍溪县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一站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与本办法合并执行,明确部门职责,提升审批质效。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对提交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相关部门中止审批并及时告知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咨询评估设计中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告。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协调和责任追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改革整体工作开展,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县效能办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全过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分季度对相关部门项目审批的服务质量、审批效率考核量化,并列入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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