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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县本级公务用车保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4-28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县本级公务用车

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县本级公务用车保障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苍溪县县本级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高效便捷,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参改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保留车辆(以下简称保留车辆)是指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的调研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用车。

第二章 保留车辆使用

第四条 各部门要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五条 县本级公务出行保障区域为苍溪县城中心城区(东至玄武广场、西至77队驾校训练场、南至江南养路二段、北至北门沟大道川西北气矿门气站)以外的区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使用保留车辆:

(一)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安全事故调查及排查、处置涉稳事件;

(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省、市部门召开的紧急会议(不含提前接到通知的一般会议、培训、学习等);

(五)执行公务接待接、送站任务;

(六)重大工作、重大项目、重点督查、重要调研活动和专项检查工作;

(七)除9个配备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外,其他行政执法用车单位的行政综合执法、执法监督活动;

(八)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临时安排的其他重要公务活动。

第七条 保留车辆申请、审核、派遣实行网络平台化管理。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申请,事后8小时内由用车单位补齐相关手续。

第八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县所有公务车辆,集中用于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车辆租赁

第九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租赁车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公务出行;

(二)保留车辆无法满足工作保障需要;

(三)必须经用车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租赁车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在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的汽车租赁企业中选择。

第十一条 车辆租赁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时限,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租赁超标车,租赁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价格。

第十二条 保留车辆无法满足保障工作需要时,经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程序自行选择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保障,租赁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车辆租赁使用情况台账,包括车辆租赁事由、依据和乘坐人员信息、使用时间以及行驶范围、线路等。

第十四条 保障全县性重要会议、重大工作、大型活动等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费用由县财政局解决。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使用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未参改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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