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广元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全县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7〕1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化认识。目前我县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仍存在单位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意识淡薄、维护保养资金投入不足、未按时开展定期检验等各类安全隐患。对此,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务必把居民住宅楼电梯安全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加强领导。为强化对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建立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电梯管理机构和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统一协调和实施,进一步筑牢安全监管防线。
三、明确职责。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按照电梯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确保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合法合规和电梯安全运行。
四、强化宣传。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宣传栏等形式全方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和《广元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电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意识和使用单位的责任意识。
五、狠抓落实。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对职责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和分析。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责令电梯使用单位迅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查处,对无法确定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凡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件:苍溪县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附件
苍溪县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1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苍溪县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县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指导;
(二)分析全县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形势,研究、指导全县居民住宅电梯安装、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协调解决居民住宅电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县域电梯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四)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五)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政府信访局等7个部门组成,县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系电话:5284018。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自行确定人员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县市场监管局切实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具体抓好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县各类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尽职履责。
广元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广府办发〔2017〕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保证居民住宅电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电梯,是指安装在含有居民住宅房屋的建筑中用于居民生活的乘客电梯。
第三条 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反映涉及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接到举报或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质量技术监督、住建、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信访等部门参加。
(二)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故障应急处置机制,引导和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应急救援网络。
(三)将电梯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体系,发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及网格员的宣传教育、信息采集、隐患排查等功能,实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全域覆盖。统筹推进无责任主体、无专项维修资金、无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综合治理,建立居民自主协商决定、基层组织协助推动、政府补助的救济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居民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工作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封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
(二)督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时申报监督检验。
(三)建立电梯维保监督制度,推行电梯维保标准化作业规范。
(四)公开维保单位资质、维保信息,建立维保质量“黑名单”机制及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五)依法督促检查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建设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六)鼓励电梯使用、维保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七)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协助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网格员实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管教育培训。
(八)加大对制造单位在电梯控制系统设置技术障碍的查处力度。
第六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监管,依法督促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严格执行电梯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前,履行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三)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电梯井道、机房等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四)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五)指导推动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建立以单元(栋)为单位的电梯维修议事规则,依法依约简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确保维修资金使用的及时性。
(六)全面推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审价制度和使用信息公告制度,监督和指导业主、业主委员会依法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二)负责综合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对居民住宅电梯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八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履行下列检验职责:
(一)确保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应当依法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及时、准确将检验检测情况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四)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和检验结论等内容。
(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七)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配合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协调解决因电梯使用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应当指导推动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实际管理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安全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 安装、改造与修理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购置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居民住宅电梯。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从事居民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要求,将居民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接受书面告知:
(一)拟安装、改造、修理的居民住宅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二)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超越施工单位许可范围的。
(三)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的。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住宅电梯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居民住宅电梯配置数量、功能、安装质量,应当符合规划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居民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安装电梯、电梯安装质量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住宅工程,住建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是居民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居民住宅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电梯的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未将居民住宅电梯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将居民住宅电梯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使用单位。
(三)业主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为使用单位。
(四)业主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中,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
(五)政府建设的安置还建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共租赁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档案。
(二)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建立一梯一档管理模式;优选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电梯维保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相关资质证书。
(三)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专门保管居民住宅电梯层门专用钥匙,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专用钥匙开启电梯层门。
(四)对居民住宅电梯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每日进行一次巡查。
(五)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详细记录每次维保情况,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验。
(六)推行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配合做好电梯轿厢内电梯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确保将电梯轿厢出入口作为监控重点区域;做好移动通讯信号覆盖工作。
(七)高效规范使用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的费用。
(八)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和《电梯警示标志》、及时答复各方诉求,及时向业主公告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接受业主和乘客的监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九)对利用居民住宅电梯装运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对电梯轿厢进行相应保护,不得超载、超负荷使用电梯。
(十)应当编制电梯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发现电梯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置,及时组织维保单位修理。电梯发生事故时,应迅速组织维保单位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每15天至少对电梯维保一次,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电梯。
(二)电梯维保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维保人员许可规则进行作业,从事维护保养作业时至少由两名维保人员进行,每人每月维保数量不得超过30台。
(三)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的维保和故障处置情况,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最近一次电梯维保记录。主动向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公示电梯维保情况。
(四)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五)确保应急救援电话全天候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六)发现电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电梯生产单位反映。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七)维保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保业务。维保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具备职业技能资格。
(八)应当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及时将事故隐患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九)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维保企业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提前退出或变更,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物业主管部门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过渡期间居民住宅电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维保的责任和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监督他人按照规定安全文明规范使用电梯,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务的协商表决。对电梯运行中发现的异常现象,即时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举报投诉未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举报投诉未履行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责任的电梯维保单位。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电梯乘客应当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或者明示正在施工的电梯。
(二)长时间强制开门,或者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毁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和标志。
(四)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五)在电梯轿厢内吸烟。
(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物品。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增强防范和化解电梯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居民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每半年向业主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居民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一)对有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使用管理单位办理居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用于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居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制定居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并督促业主续交;
(二)对无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住宅,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业主自行筹措。有物业经营收益的,经业主同意从属于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收益中筹措。
(三)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遵循先维修后完善手续的原则。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预案约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省住建厅《关于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