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以第2号政府令公布了《广元市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我市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与认定工作得到有效开展,目前,全市已公布历史建筑137处,传统村落85个,但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或保护措施。同时,在我市推进农村危房和土坯房改造过程中,有大批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亟需得到保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及利用,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市政府组织起草了《保护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2017年7月—8月,起草组完成《保护办法》起草,并征求市、县(区)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2018年8月,《保护办法》纳入《2018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三)2018年10月—至今, 起草组先后完成意见征集、立法论证、部门座谈,并会同市司法局(法制办),多次对《保护办法》进行了讨论修改。
(四)2019年3月21日,市政府叶长春副市长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保护办法》进行了审查并修改。
(五)2019年3月25,《保护办法》通过七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与认定以及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保护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保护资金、等。其中第五条明确了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助建设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历史、乡土建筑和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与认定”共十一条,明确了我市历史建筑、乡土建筑和市级传统村落的申报与认定的主体、程序、标准及申报材料等。其中第十九条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普查工作,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符合申报条件的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村落(院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第三章“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共十五条,分别对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保护标志设立、保护规划编制和其他保护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作出了限制及管理要求。
第四章“管理和利用”共五条,规定了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后期修缮维护及利用相关要求。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历史乡土建筑保护责任人、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政府应当分别按照保护图则或保护规划要求,负责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乡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历史、乡土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五条,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和损毁保护标志,不按有关保护要求对历史乡土建筑进行装饰装修,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乡土建筑三种行为设定了处罚标准。同时规定了相关责任人不按本《保护办法》要求履职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乡土建筑、传统村落的术语解释和《保护办法》的实施时间(实施时间为公布后30日后)。
四、办法亮点
(一)在历史建筑的保护基础上,创设了“乡土建筑”和“市级传统村落”的认定及保护要求,扩大了我市针对单体和群体建筑的保护范围,符合《四川省乡村建筑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方案》有关进一步加大乡村建筑保护力度,合理利用乡村建筑资源,传承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对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提出了编制保护图则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并规定了相关建设活动的限制及管理要求,有利于后期保护与管理。
(三)要求各级政府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乡土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加大了资金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