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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政策标准 |
享受政策需要 具备的条件 |
兑现政策的 方式或路径 |
政策出台单位 (部门)及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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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部门项目 |
1.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标准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进行补助,兜底保障对象中重点保障对象(A类)和基本保障户(B类)在补差救助的基础上,分别按不低于低保补助标准的20%和10%增发分类施保金。 |
本地区的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10元/月·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条件。 |
由本人申请→村委会评定、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按季度打卡直发 |
苍脱贫办发〔2016〕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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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
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第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 |
补贴标准按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年-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2018年为每人每月80元。 |
川民发〔2015〕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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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一级:80元/月;二级;50元/月。 |
苍溪县户籍,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是一、二级残疾人,已享受城乡特困人员待遇的-、二级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经过县残联鉴定和入档的残疾对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打卡发放。 |
县财政局、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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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联部门项目 |
1.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 |
领取标准=国定贫困线-自身收入(共分三档:一档2000元/年,二档1500元/年,三档1000元/年)。 |
苍溪县户籍,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且本人没有享受农村低保和特困人员待遇。 |
经过县残联鉴定和入档的残疾对象,按年度打卡发放。 |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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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人康复项目 |
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 |
苍溪县户籍,需持第二代残疾人证。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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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
苍溪县户籍,需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脑瘫儿童,在县残联康复中心免费进行康复训练。 |
县残联康复中心给予免费康复训练 |
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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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救助 |
定额补助每人每年100元 |
苍溪县户籍,年龄16-59周岁,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参加新农保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无经济能力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
经过县残联鉴定和入档的残疾对象,由居保局按年度将补助资金划转至个人缴费账户。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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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联部门项目 |
5.贫困残疾人家庭助学项目 |
对考入高等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给予补助。本科3000元/人,专科2000元/人。 |
苍溪县户籍,残疾学生本人或者父母之一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经过县残联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现金发放给予助学。 |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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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社部门项目 |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
缴100或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45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或600元补60元;缴700元补65元;缴800元补70元;缴900元补75元;缴1000元补80元;缴1500元补100元;缴2000元补120元;缴3000元补160元。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和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含建档立卡贫困户)。 |
县居保局按年度实际缴费档次对应补贴标准记录到个人账户。 |
川府发〔201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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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 |
100元/年·人 |
本县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已享受其他代缴政策的人员不累加享受) |
由县扶贫移民局、县民政局提供代缴对象名单,县居保局完成代缴。 |
川人社办发〔2017〕984号、苍人社发〔201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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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社部门项目 |
3.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 |
100元/年·人 |
本县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 |
由县残联、县卫计局提供代缴对象名单,县居保局完成代缴。 |
川府发〔2014〕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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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教教职人员参保补助 |
按年度缴费标准,个人缴纳50%,县财政补助50%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在我县长住的经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
由县民宗局提供补助对象名单,县居保局完成业务经办。 |
苍府办发〔201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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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社区)干部参保补助 |
400元/年·人 |
符合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在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文书)和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增设的村(社区)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
由县委组织部提供补助对象名单,县财政局实行定额补助,县居保局完成业务经办。 |
苍委办函〔201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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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社部门项目 |
6.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
对转移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被企业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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