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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六规范”
时间:2017-06-13 来源: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一是规范公开公示范围。各级各部门安排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乡镇基本运转支出、各项政策性补助(贴)性资金、建设项目资金、村级组织补助资金和乡镇政府性债务等进行公开公示。

二是规范公开公示责任主体。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乡镇财政所要对乡镇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的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进行督促和配合。

三是规范公开公示内容。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乡镇公用经费、村级运转经费等支出情况;补助(贴)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项目类资金的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数量、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乡镇政府性债务构成类型、债务额度和偿还情况。

四是规范公开公示形式。基本支出一个季度公示一次;民生类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补贴发放前将相关内容进行公开公示;项目类资金必须分别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进行公开公示。乡镇债务资金化解一次公示一次。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用于乡镇及以下的财政资金,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除项目资金在施工现场予以公开公示外,其他资金在政务公开栏公开公示。

五是规范公开公示时间。基本支出、补贴支出、项目类支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化债资金在本级或上级财政资金到位后的15天之内公示债务偿还情况。

六是规范公开公示管理。对相关责任主体未公开公示或公开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督促其及时整改,县财政将各乡镇公开公示工作纳入乡镇财政所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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