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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9-12-07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

 

 

苍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苍溪县委、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苍委发〔2009〕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流转风险基金是政府用于帮扶因严重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土地承包金支付、生产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业主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滚存使用。

第四条  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的使用对象是:

(一)单宗流转承包农民土地100亩以上,兴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产业基地的种植业业主,因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如旱灾、洪灾、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造成生产严重困难,按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后,支付流转承包农民土地租金和复生产仍有困难的,可按每亩粮油作物300500元、经济作物300700元的标准申请补助。

(二)社员超过100户、产业面积100亩以上,通过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效益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不可抗力的严重灾害如山体滑坡和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如旱灾、洪灾、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造成生产严重困难,按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后,支付流转承包农民土地租金和复生产仍有困难的,可按每亩粮油作物300500元、经济作物300700元的标准申请补助。

第五条  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的使用,由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所在乡镇和村委会组织农民代表评议并公示,经乡镇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农业局,县农业局评估复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和申请补助情况提出补助方案,确定补助对象和标准,在新闻媒体、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

第六条  土地流转风险补助由县财政局拨付到乡镇,乡镇直接通过“一折通”兑付到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

第七条  土地流转风险基金不得挪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县农业局负责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业务指导、土地流转风险基金使用的调查研究和自然灾害损失的论证、评估、复核。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搞好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年度预决算、资金划拨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实行透明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县审计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流转风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局负责对违规使用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应向县政府报告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年度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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