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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伟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龙王场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时间:2019-08-0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苍溪县伟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龙王场门市部

负责人:毛家慧

地  址:苍溪县龙王镇龙王场

联系电话:152****0833

一、违法事实及依据

2019年3月12日,苍溪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经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对苍溪县伟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龙王场门市部进行检查,对该门市部正在经营销售的农药产品检查发现:商标为“扬农®”的“25%吡虫啉可湿性粉剂”农药产品,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559;生产单位: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106;有效期:二年。该上述农药产品的生产日期截止2019年3月12日的检查抽样时间,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属劣质农药产品。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违法。2019年4月22日,报经本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25%吡虫啉可湿性粉剂”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2019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农告〔2019〕第0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25%吡虫啉可湿性粉剂”产品12袋;

(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处罚履行结果

依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后,于2019年7月12日到苍溪县农行城郊分理处缴纳了罚款。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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