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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类别 |
项目名称 |
政策标准 |
享受政策需要 具备的条件 |
兑现政策的 方式或路径 |
政策出台单位 (部门)及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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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类政策 |
(一)代缴参保费用 |
从办理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起,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由扶贫移民部门向县财政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县财政依据名册将参保费用拨付给县社保局。 |
广府发〔2017〕4号、苍府办发〔2016〕33号、苍脱贫办发〔201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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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诊疗后结算 |
住院 报销 |
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建立“一站式”报销服务流程。符合住院条件的贫困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确保患者及时诊疗。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诊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与医疗机构签订费用结算协议,并将其医保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交由医疗机构代管,诊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各类经费保障机构直接结算。 |
苍府办发〔201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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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类政策 |
(三)医疗救助 |
住院 报销 |
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诊 |
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医药爱心基金、民政救助等救助政策救助后,剩余费用在住院总费用10%以内的,由贫困患者个人支付;剩余费用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贫困患者个人支付住院总费用的10%,超过10%的费用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
苍脱贫发〔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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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报销 |
建卡贫困患者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县外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90%。 |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经审批同意在县外住院 |
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或到属地中心医院办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政策报销。 |
广府发〔2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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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类政策 |
(三)医疗救助 |
住院 报销 |
第二类特殊疾病病种22个,具体为: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白血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续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应在二甲以上医院或肾病、肿瘤专科医院就诊,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标准支付,一年扣减1次起付线。 |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 |
第二类慢性病患者持《广元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经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2名副主任医师签名、医院盖章后,及病情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向县医保局申报,15个工作日给出是否享受待遇的回复。适时申报,从核准之日起享受待遇,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有效期不超过3年,3年后仍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
广人社发〔20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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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类政策 |
(三)医疗救助 |
孕产妇住院 报销 |
实现贫困孕产妇县域内住院分娩全免费 |
贫困孕产妇县域内住院分娩 |
统筹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医药爱心扶贫基金等专项经费,实现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全免费,超出限价控费标准的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兜底解决。 |
苍脱贫发〔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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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特殊 疾病 救助 |
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分类管理。参保居民患慢性疾病(一类)〔24个病种〕或重特大疾病(二类)〔22个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类特殊疾病实行限额支付,一个自然年度不超过600元,二类特殊疾病按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一年扣减1次起付线。贫困患者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占比超出10%的费用由县级财政解决,确保贫困患者特殊疾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 |
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
第一、二类特殊疾病患者持《广元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经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2名副主任医师签名、医院盖章后,及病情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向县医保局申报。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在每年11月底前申报,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第二类适时申报,15个工作日给出是否享受待遇的回复。从核准之日起享受待遇,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有效期不超过3年,3年后仍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贫困患者个人支付占比超过10%的需县级财政兜底解决的资金,在医保报销后向卫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解决。 |
广人社发〔2017〕7号、苍脱贫发〔2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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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类政策 |
(三)医疗救助 |
特殊 救助 |
设立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每年度筹集资金300万元,主要对现行扶持政策覆盖范围之外出现的一些特殊困难予以救助。 |
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患重特大疾病,经医保基金、大病保险、爱心基金、民政救助等途径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较多(含5000元及以上的),又无力承担的;建卡贫困患者慢性病特殊门诊合规费用自付比超出10%的;其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纳入救助范围。 |
贫困患者提出书面救助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公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和县卫计局审定(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县卫计局打卡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
苍卫计发〔2016〕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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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类政策 |
(四)“十免一减四补助”政策 |
十免 |
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诊 |
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减免 |
川委厅〔2017〕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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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 |
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减免(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单次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上的,给予20%减免。)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诊 |
由就诊医疗机构直接减免 |
苍脱贫办发〔2016〕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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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类政策 |
(四)“十免一减四补助”政策 |
四补助 |
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1000名0至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给予补助,对重症大骨节病贫困患者按700元/人给予对症治疗补助。 |
专项补助 |
川委厅〔2017〕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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