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并正式颁布实施。制定《若干规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同时也是对《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的继承和发展。
一、四举措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工作
《若干规定》从四个方面深入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工作。
一是在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方面,主要通过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二是在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方面,主要通过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降低整个采购交易成本。
三是在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方面,规定不得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实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协调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工作。
四是在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方面,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这四项举措,将“放管服”改革部署工作落到了实处,大大释放了改革红利。
二、七方面践行法治采购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依法采购是核心。《若干规定》从七个方面严格践行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法治采购工作。
一是明确了采购人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以及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作用。
二是规定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采购行为,实现采购行为前提合法。
三是规定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保证代理采购主体的合法性。
四是强化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在采购文件中按照有关规定载明,强调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是规定禁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和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是邀请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解决四川省履约验收工作中存在的瓶颈性问题。
七是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要求社会资本方与工程施工方并标采购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以保障其合法性。
这些举措,有利于建立法治采购的工作格局,保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透明,采购结果“物有所值”。
三、五措施强化政采监管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处理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各种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若干规定》从以下五个方面强化优化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在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方面,明确了当前和今后四川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
二是在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方面,规范了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的发布主体和责任。
三是在保障评审专家执业规范方面,规定了促进评审公平公正的软件硬件方法,明确了实现对评审专家有效监管的手段。
四是在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方面,规定了建立供应商集中管理的改革模式,健全完善供应商诚信体制机制建设。
五是在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方面,明确了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并定期相互通报的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的效率,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