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苍溪县突发群体... » 详情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苍溪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3-11-01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办发〔201365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苍溪县突发群体性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苍溪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苍溪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具体包括: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重要警卫目标以及其他重要场所、要害部门或单位;

2)聚众堵塞干线公路、重要交通枢纽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3)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4)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及其他公私财产;

5)罢工、罢课、罢市,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6)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7)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8)重大文体、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9)敌对势力或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10)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涉及暴乱、动乱或恶性骚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化解矛盾;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快速反应,联动配合;加强教育,正确引导。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苍溪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群工局、县政府应急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安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司法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工商局、苍溪质监局、人行苍溪支行、武警苍溪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电信苍溪分公司、移动苍溪分公司、联通苍溪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总工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我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贯彻落实市政府对我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研究、制定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乡镇、县级单位实施应急处置;研究制定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10指挥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1105203016)。

主要职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令的执行情况;与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现场应急组织保持联系;协调组织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收集、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制定本单位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方案;协助指挥部指挥、决策,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突发群体性事件新闻发布,参与处置涉外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委宣传部: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县委统战部: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配合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做好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

县委群工局:参与处置因突出信访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负责调查和搜集各种敌对势力在突发群体性事件幕后策划指挥、煽动宣传等相关情报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收集、汇总、上报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参与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乡镇和单位在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企业军转干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民政局:参与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调处。

县安监局:参与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拆迁、改造和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因交通运输、出租车经营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参与处置因城市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参与处置因文化、体育活动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新闻出版内容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水务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农业局:参与处置因耕地使用权属纠纷和种子、种苗、农药供给等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林业和园林局:参与处置林政管理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参与处置移民安置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发生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负责做好参与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县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县环境保护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司法局: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组织参与突发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旅游局:参与处置因旅游活动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政府法制办:为突发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县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苍溪质监局:参与处置因造假制假违法犯罪活动和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县总工会: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

武警苍溪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需要参与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

人行苍溪县支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银行系统及涉及银行工作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电信苍溪分公司、移动苍溪分公司、联通苍溪分公司:为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

2.4  事发地乡镇政府职责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成立相应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先期处置。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级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应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3.2  物资保障

各乡镇政府、县城相关单位应建立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管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3.3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4  人员保障

组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人员组成。

3.5  培训保障

县公安局、县政府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以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共同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工作机制。

3.6  法律保障

成立处置大规模突发群体性事件法律组,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及时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

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重大政策前,应充分做好稳定风险评估,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县委群工局等群众工作部门及有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应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

4.2  日常信息收集

各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应制定针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网格化排查和分析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广度和深度,提高信息传报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3  预警信息及报告程序、时限

发现以下任一情况,有关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在获取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获取信息后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52224225222402,传真5232709)。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告县政府。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且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县政府统筹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4.5  预警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一旦情况属实应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6  预警变更与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相关乡镇政府发现预警级别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应立即变更预警级别。预警需解除的,报县政府通过公共媒体宣布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群体性事件分级

突发群体性事件根据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蔓延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具体分级为:

5.1.1  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I)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国道、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造成停工24小时以上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学生聚集事件失控,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事件;

8)参与人数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5.1.2  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上、5000人以下,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3学校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5.1.3  较大突发群体性事件(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国家重点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

4)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5.1.4  一般突发群体性事件(IV级)

未达到以上规模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属一般突发群体性事件。

5.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县政府总值班室、110指挥中心及县级相关部门。

2)县级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初步推测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事件发生趋势的分析、预测;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信息报送形式。可通过电话口头进行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影像资料

5.3  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突发群体性事件启动《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加强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发生Ⅲ、Ⅳ级突发群体性事件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部门、乡镇预案。

5.4  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事发地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是:

乡镇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众工作,及时疏导矛盾、化解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应做出承诺、限期研究解决;对因决策失误、工作不力而损害群众利益的,应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发生群众异地聚集,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向群众来源地乡镇政府通报,群众来源地乡镇政府要派员劝导属其行政区域内的群众终止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接返工作。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积极配合、协助群众来源地乡镇政府做好送返工作。处置群众异地聚集,相关乡镇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参与事件处置,不得推诿。

2)事件涉及部门、单位的主要任务:

突发群体性事件涉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告知当事人正当的申诉方式及相应的救济渠道,引导其通过合法手段、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积极受理,提出解决方案,化解矛盾。

3)县公安局根据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保护事发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及敌对分子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5.5  应急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及时开展对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它善后处置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5.6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县政府或指挥部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县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必要时,县城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按程序报批后由媒体公开报道或适当报道,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及新闻媒体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歪曲性、造谣攻击性报道,及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澄清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应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对工作的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乡镇政府、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工作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2  奖励与惩罚

对在预防和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或违反工作纪律,致使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升级,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突发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各乡镇政府、县城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102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苍溪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苍府办发〔200888号)同时废止。

 

附件:苍溪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苍溪县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联系电话

指挥长

张家和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5203001 18981234369

副指挥长

杨锦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5203016 13308124566

杨天才

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5222223 13508066156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5222411 13808126969

侯建伟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5222033 13308126688

伏明华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5222033 13981216712

张荣德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5222460 13808126148

杨发国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委群工局局长

5222222 13320757396

李万平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5222212 13981227118

王仁祥

县财政局局长

5222855 13981296968

蹇小平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5222038 13908126949

 

县民政局局长

5222614 13980156186

 

县安监局局长

5222850 13808126179

李岳军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5222535 13981237777

李传文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5222082 13308126699

杨晓宇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5264130 13908126335

周正杰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5282258  13908126122

吴从康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5222239 13908126123

陈大凯

县水务局局长

5222801 13808126283

 

县农业局局长

5222981  13908126036

徐进波

县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5222754 13808125646

王德雍

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局长

5222444  13881217818

肖光健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5222895  13980166618

 

县卫生局局长

5222894 13908126412

孟永贵

县环保局局长

5288880 13808125478

阳艾利

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5222283 13981266681

黄新明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5222818 13981217999

王雪峰

县司法局局长

5222349 13881294879

 

县旅游局局长

5251419 13908126083

龙步驹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5223930 13981237612

陶家宪

县工商局局长

5264039 13568376999

张孝宏

苍溪质监局局长

5284005 13881283218

 

人行苍溪县支行行长

5282012 13981297023

龚志军

武警苍溪中队中队长

5203043 13881291633

欧维满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5222019  15883996999

张家荀

电信苍溪分公司总经理

5222447 18981201721

 

移动苍溪分公司总经理

6185506 13980157777

 

联通苍溪分公司总经理

5030131 18608398881

办公室

 

杨锦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5203016 13308124566

副主任

韩明林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5203016 13981267110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