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办发〔2013〕55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新修订的《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苍溪县突发事件应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县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可能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次生、衍生突发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是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6 总体预案的作用
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领导机构,常设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由县长任主任,各分管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县委群工局、县政府应急办、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和园林局、县水务局、县畜牧食品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县旅游局、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供销联社、县人防办、县防汛抗旱办、县水电项目办、县粮食局、县防震减灾局、人行苍溪县支行、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苍溪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应急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研究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政府应急办是县应急委下设的办公室,是县政府常设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协助县领导处置突发事件,督促落实应急管理有关决定事项;编制和修订《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县应急队伍、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组织指导全县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交流合作;负责县总值班室工作,收集、汇总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办理县领导有关批示,指导全县值班值守工作;协调处理抗灾救灾事宜,指导全县抗灾救灾工作;建立驻苍部队及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县政府和各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统筹对外发布应急信息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设立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由县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和相应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落实省、市指挥机构的应急指令。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直接涉及的县级部门和县政府应急办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负责事件的处置,并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示、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设立18个专项应急指挥部。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2)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霾、大雾和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的应对;
(3)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
(5)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森林火灾的应对;
(6)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工矿商贸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8)油气勘探开发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油气勘探开发突发事件的应对;
(9)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水陆交通事故的应对;
(10)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对;
(11)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通信事故的恢复和通信保障任务;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民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
(14)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粮油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
(15)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
(16)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对;
(17)移民应急指挥部:负责移民突发事件的应对;
(18)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地震灾害的应对。
不属于上述范畴的突发事件,由县长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
(1)决定启动、终止相关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
(2)研究、决定和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度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
(4)组织营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5)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标明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6)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7)指导灾后恢复重建,逐步恢复事发地生产生活秩序;
(8)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9)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2)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
(3)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5)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园林局;
(6)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8)油气勘探开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
(9)水陆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
(10)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11)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食品局;
(14)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
(15)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行苍溪县支行;
(16)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17)移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
(18)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局。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制定、修订及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传达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检查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指挥部有关决定;负责本行业各类突发事件及安全隐患信息的搜寻、汇总、分析、预测、预警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及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3 日常准备
3.1 组建专家组
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建立专家咨询组。县政府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急办公室应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就事前预防、事中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进行研究,作为科学决策的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县外聘请专家参与应急工作。
3.2 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建立县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大队,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发挥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作用。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和完善全县各乡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标准,适时检查和拉练。
(2)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知识和经验人员为骨干组建乡镇综合性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开展先期处置。
(1)以农牧业技术人员为主组建自然灾害应急抢险队伍;
(2)以林业系统职工为主组建林业应急抢险队伍;
(3)以水利农机系统职工为主组建水旱灾害应急抢险队伍;
(4)以城乡供排水企业职工为主组建供排水应急抢险队伍;
(5)以电力系统职工为主组建电力设施应急抢险队伍;
(6)以通信系统职工为主组建通信应急抢险队伍;
(7)以广播电视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广播电视安全应急抢险队伍;
(8)以环保系统职工为主组建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抢险队伍;
(9)以安监系统职工为主组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应急处置队伍;
(10)以交通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公路和水路运输应急抢险队伍;
(11)以医疗卫生系统职工为主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12)以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行政管理等部门人员为主组建动物疫情应急队伍;
(13)以县消防大队、元坝应急救援中心为主组建灭火应急队伍;
(14)以元坝应急救援中心、气井作业人员、气井所在地和周边乡镇、村组干部为主组建油气勘探安全应急队伍;
(15)以国土系统职工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乡镇、村组干部、周边青壮年农民为主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
各类应急队伍应预先编成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都要有候补人选和联系电话。
危险化学品、爆炸品、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安、消防等有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3 信息系统
以县政府应急指挥中心为枢纽,建立和完善纵联国家、省、市、乡镇,横联县级各部门、各应急管理机构、各应急监测单位、各应急队伍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纵横相联的应急信息网络。
在村(社区)和指定企业设立一名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另在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设信息报告员。县财政给予信息报告员适当经济补助。
3.4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办统一规划全县预案演练工作,协同相关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并付诸实施。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3.5 宣传培训
县政府应急办做好应急宣传培训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领导干部、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危机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战斗力。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教育。县内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知识的公益宣传。
3.6 基础建设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7 物资储备
坚持和完善《苍溪县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调运制度》,由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清理和检查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物资储备。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针对易发灾害和事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3.8 风险保险
县政府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预测
(1)可能诱发突发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等有关内容;
(3)潜在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镇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点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候状况,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
(7)可能影响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的其他内容由县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数据库要随着情况的变化经常补充、更新。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并做好保密工作。
4.2 预警级别和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4.3 预警处置
发布三级或四级警报,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应当启动专项预案,责令相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乡镇政府启动乡镇预案,责令相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密切监测,收集和报告有关信息,组织专家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对相关的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一级或二级警报,进入预警期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县政府应准备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责令有关乡镇政府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转移、撤离、疏散和安置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县政府或县应急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所在乡镇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及时、客观、真实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信息。
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和监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受理报告,在现场核实的同时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办(县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件概况(电话:5222422、5222402,传真5232709),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总值班室),后续报和核报有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事发地乡镇政府可直接向县政府领导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及原因初步判断等基本情况;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事件发生后有关领导到现场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事件是否可控等事件态势。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政府应急办接到信息后会同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汇总分析,向有关县领导和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将县领导和应急指挥部的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县外的,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应急办)通报情况。
新闻媒体要遵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根据县政府或指挥部的要求,县政府办公室统筹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在报告事态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有关人员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确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调动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实施紧急救援和转移安置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地区的,同时向其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3 应急指挥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类社会力量,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4 扩大应急
当无法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上级报告,请求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支援。实施扩大应急时,县政府责令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相关村(居)委会应按照县政府的命令,组织群众开展救援活动。
5.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向县长报告,县政府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后,作出终止应急预案的指令,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6 应急保障
任何单位和组织都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快速应急、协同应急、高效应急。
6.1 应急队伍
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公安、武警、卫生、交通、通信、供电等各类应急队伍和其他需要调集的人员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按时赶到指定地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 资金物资
为有效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除可以调用储备物质外,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方不得拒绝。应急结束后,对征用的物资和设施应返还或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损坏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需购买应急物资时,经应急指挥部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基本生活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危害地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4 医疗卫生
县卫生局负责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医疗应急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医疗机构的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县卫生局应牵头及时组织医疗救护队和卫生防疫队赶赴现场开展救护和防疫工作。
6.5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运输保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抢修受损交通工具和道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质、装备,保证应急救援道路畅通。
6.6 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治安保障任务,平时应制定不同突发事件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必要时,武警苍溪中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乡镇政府和社区、村组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群众,开展群防群联群控,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通信保障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并实时维护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并提供备用方案。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建立和维护县级应急预案相关的部门和人员通讯数据库。应对突发事件时,由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开辟应急通信线路,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确保通信畅通。
6.8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或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县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动员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6.9 气象服务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必要时建立移动气象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6.10 公共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苍溪港华燃气公司、中石油广元苍溪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交通、通信、供电、供油、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县环保局要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1 市场秩序
县工商局会同质监、物价、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6.12 法纪保障
县监察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因处置突发事件措施不当、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采取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处。
7 事后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1)县卫生局、县民政局要会同相关乡镇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2)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供水安全等工作;
(4)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5)根据特定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专家组、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事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由上级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县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7.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帮扶,事发单位和个人是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主体。
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单位提出申请,县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支持建议或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县级有关部门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援助请求。
7.4 奖励惩罚
县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本预案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4月28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的《苍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苍府办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