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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溪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6-28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1064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苍溪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维护县城区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四川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川价字费〔200018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所;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是指各种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时交纳的占用和管理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四条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市貌标准;

(二)安全畅通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得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三)科学规划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第五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根据县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实际规划设置临时停车场,规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对临时停车场进行设点划线,并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下列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

(一)设置后有碍城市市容市貌的;

(二)在人行道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位置;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一定范围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设置的路段;

(五)主城区不设置货车和客运车辆临时停车场。

第七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每年至少应对临时停车场的设置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提出临时停车场设置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确保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第八条  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可对临时停车场进行临时调整,调整情况应予以公告;因城市建设维护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可依法调整或取消临时停车场。

第九条  县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实行收费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在组织听证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核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有统一标志的制式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天然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

(四)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第十一条  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县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服务管理,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收费人员工资和临时停车场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收费服务管理人员应佩证上岗。

第十二条  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驾驶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车辆类别有序整齐停放;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临时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三)按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四)服从收费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停放规定。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因自身过错造成临时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因驾驶人员应交纳而拒绝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或其他原因而引发的治安问题,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和随意侵占临时停车场的,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县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违者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未按核定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使用非税收入发票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或收费不按规定缴入县财政专户的,由县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临时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应积极协助车主报警、报险,并协助调解、处理相关赔偿事宜。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收支监管,将年度收支情况报县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7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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