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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规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8-06-01 来源: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新规明确了以下几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哪些人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二、什么时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根据《新规》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参加会计工作的第二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新规》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根据《新规》第十三条规定,学分计量标准为:(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继续教育登记方式?

根据《新规》第十四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的,由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继续教育相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后果?

根据《新规》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新规》执行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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