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苍溪县钱龙林化有限公司
地 址:苍溪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紫云工业园 邮政编码: 628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炯达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1********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上述违法行为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川)安监检记〔2018〕危22号>1份;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查意见书》1份;3、高炯达询问笔录1份;4、陈晓明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苍溪县支行,账号2851*********0026,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广元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