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健康扶贫目标任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0%,医疗救助100%,每个乡建设一所达标卫生院和每个村建设一所达标卫生室,每个卫生室配备至少1名合格乡村医生。
2.医疗救助对象:苍溪县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患病人员。
3.医疗救助目标:确保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均控制在10%以内。
4.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确保贫困人口100%参保。特别提醒:动态调整新增贫困人口的参保情况。
5.贫困患者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时限:锁定贫困人口脱贫攻坚期间内享受医疗救助。动态调整新增贫困人口享受医疗救助政策时间是以省级审定、县扶贫移民局下发锁定数据时间为准开始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并不是村组评定后就能享受。锁定贫困人口脱贫后继续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6.免费健康体检: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都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外出务工贫困人口和在外地就读的贫困学生在返乡后及时到辖区卫生院进行免费体检。
7.“十免一减四补助”具体内容:
十免: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
一减:在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单次检查费用在300元以上),给予20%减免
四补助: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0至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不超过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给予补助,对重症大骨节病贫困患者按700元/人给予对症治疗补助
8.“八个100%”政策
精准识别和医疗扶持覆盖率100%、全民预防保健覆盖率10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100%、六项补充医疗保障覆盖率100%、基层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落实率100%、控制医疗费用覆盖率100%、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100%、基层就医社会公示率100%
9.特殊疾病门诊申报与管理:
贫困患者持《广元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经广元市二甲及以上医院2名副主任医师签名、医院盖章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应在每年11月底前申报,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适时申报,从核准之日起享受待遇。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享受有效期不超过3年,3年后仍需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10.一类和二类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第一类特殊疾病(26种):原发性高血压(伴有靶器官损害和临床相关病变)、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系统性硬化病(硬化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癫痫、关节炎、帕金森综合症、肝豆状核变性、重症肌无力、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银屑病、脑梗塞、慢性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矽肺(非工作)、抑郁症、消化性溃疡、肝硬化代偿期、原发性慢性肾病、特发性肺纤维化。
第二类特殊疾病(22种):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克罗恩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慢性骨髓炎、肌僵直萎缩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川崎病、尼曼匹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白血病、儿童苯丙酮尿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肾(肝)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续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
11.贫困患者实行分级诊疗:经精准识别的建卡贫困患者,按审定的医疗救助方案执行。属新增患者的,必须到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需住院治疗的,首先在乡镇(中心)卫生院治疗,乡镇(中心)卫生院不能治疗的,由诊治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后,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县级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确需转诊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由县级诊治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县卫计局和医保局备案同意后转诊。急诊患者除外。
12.医疗机构控费措施:禁止县域内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药械,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品和进口高值医用耗材;禁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购买和对贫困患者使用自费和贵重药品、耗材。严禁县级和基层医疗机构产生不合规医疗费用,产生的所有不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贫困患者不得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高档服务和使用贵重药品或进口高值耗材。
13.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贫困患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社保卡,入院时交由医疗机构代为保管,出院结算后及时归还患者。
14.贫困患者“先诊疗后结算”制度:符合住院条件的贫困患者住院无须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办理入院。对于恶意逃费患者,在县域内就诊不再享受先诊疗后结算诊疗服务。
15.贫困患者在县域内住院报销实行“一站式”结算:贫困患者出院时只需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交相关资料,缴纳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后离院。
16.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政策:
(1)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民政救助等救助政策救助后,剩余费用在住院总费用10%以内的,由贫困患者个人支付;剩余费用超过住院总费用10%的,贫困患者个人支付住院总费用的10%,超过10%的费用由县级财政兜底解决。
(2)贫困孕产妇县域内住院分娩全免费(危急重症和有并发症除外)。
(3)贫困患者经批准转往县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在现行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10%的报销比例。未经转诊至县域外(含外出务工贫困人口)住院治疗的不能享受基本医保提高10%的报销比例政策,若个人支付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卫生扶贫基金救助。
(4)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目录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一类特殊疾病基本医保报销60%,一年不超过600元;二类特殊疾病按二级医院住院标准报销,一年扣减1次起付标准。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比例超过10%的费用可申请卫生扶贫基金救助,一类特殊疾病实行限额救助。
举例说明:**患者患恶性肿瘤经转诊至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医疗总费用71854.4元,其中合规医疗费用49728元;基本医保报销=(49728-1200)×35%=16984.8元﹝经转诊程序报销比例提高10%,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视医院等级变化而变化﹞;大病保险报销12508.76元﹝合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自付超过8000元的部分实行分段报销,8000元-3万元报销50%,3-5万报销55%,5-10万报销60%,10万以上报销75%﹞;民政医疗救助5085元﹝救助比例根据救助对象不同而变化﹞;经以上途径报销后自付费用较大,可申请卫生扶贫基金救助=(71854.4-16984.8-12508.76-5058)×20%=7461元﹝自负费用在20001元以上按2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户﹞。
关于2017年新增贫困人口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实行退费的问题,根据2017年9月28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第16次全体会议精神,仅对8月份新增贫困人口5817人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31日住院治疗的贫困患者未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实行退费处理,并未对其它动态调整新增贫困人口是否享受政策进行研究处理,所以2017年贫困患者退费对象仅针对8月份新增贫困人口,不涉及其它新增贫困人口。
17.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户籍在苍溪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救助范围:患重特大疾病经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较多的;特殊疾病门诊个人支付比例超过10%的;其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救助的。
(3)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4)救助比例:患重特大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民政医疗救助等途径补偿后剩余的费用在5000—10000元的按10%予以救助,10001—20000元的按15%予以救助,20001元以上的按2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户。Ⅰ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费用按9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200元。Ⅱ类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自付比例超出10%的,由基金救助。
(5)申报流程:本人申请(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村级初审(贫困对象身份证明,患病及救治情况)—乡镇复审(贫困对象身份证明,患病及救治情况)—县卫计局审批—公示—打卡发放。
(6)申报材料:卫生扶贫基金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复印件及患者本人户口簿复印件、社保卡或农商银行卡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病情证明书(特殊疾病门诊患者可不提供)、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基本医保报销结算单,县域外住院还需提供转诊手续。
(7)贫困患者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卫生扶贫基金:
①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原始证明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伪造原始单据的;
②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伤害;
③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④变形、镶牙、整容等非疾病治疗的;
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8.贫困患者实行“三个一批”分类救治:
(1)大病集中救治一批。对通过几次手术(或药物治疗)可以治愈恢复劳动能力(含外伤创伤手术可治愈的)的患者进行集中救治。按照《四川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大病集中救治工作;2018年结合我县实际将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等纳入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救治率要达100%。
(2)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对无需手术或者手术后需要长期服药控制病情的患者(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影响劳动力和生活质量、医药费用负担较重),实行签约服务管理,签约率达100%,其中,“四病”(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重型精神病)救治率达100%。实行签约服务,组建健康服务团队,按照高危人群和普通慢病患者分类管理,为贫困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对已经核准的慢性疾病患者,签约医生或医生团队负责制订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签约服务。需住院治疗的,联系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实施有效治疗。切实加强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开展“三减三健”活动(减盐、减油、减糖,健康体重、健康骨骼、健康口腔),促进居民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3)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对患重特大疾病(不能一次治愈、医疗费用持续发生且巨大的重特大疾病,往往导致完全丧失劳动力、丧失经济来源)在县域外住院治疗的贫困患者,经医保基金、大病保险、民政救助等途径补偿后剩余费用较大的可申请卫生扶贫基金救助,救助标准为剩余的合规费用在5000—10000元的按10%予以救助,10001—20000元的按15%予以救助,20001元以上的按20%予以救助。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限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经以上救助后,贫困患者自付费用仍较大的由县人民政府在每年6月、12月专题听取县健康扶贫分指挥部汇报,召集相关部门集中研究解决办法,具体审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明确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