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精准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进一步强化我县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兜底保障,结合全县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患病和治疗现状、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情况,制定以下保障措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转诊流程
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必须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需转往县外治疗必须报县卫计局和医保局审批同意。未经审批转往县外治疗的,按医保报销政策报销,不再纳入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和其它途径救助范畴。急诊急救患者除外。(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医保局)
二、切实加大民政救助力度
制定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性救助政策,切实加大救助力度。同时,将患重特大疾病贫困人口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及时纳入低保对象,享受民政医疗救助政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
(一)贫困患者患重特大疾病,经医保基金、大病保险、爱心基金、民政救助等途径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在5000∽10000元的按10%予以救助,10001—20000元的按15%予以救助,20001元以上的按20%予以救助。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二)根据《苍溪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特殊情况要突破上限标准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等有关规定,将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自付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救助限额由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救助比例20%不变,由县健康扶贫分指挥部审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县财政局根据基金支付情况,及时补充资金,确保基金规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四、切实搞好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帮扶
经批准转往县外就医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费用经医保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民政救助和卫生扶贫基金救助后,原则上患者自付总费用的20%,剩余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在每年6月、12月专题听取县健康扶贫分指挥部汇报,召集相关部门集中研究解决办法,具体审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明确资金来源。(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级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苍溪县健康扶贫指挥部
(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代章)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