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含五级)伤残的。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2、因生育病残儿申请照顾再生育的需另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书(限于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出具);
3、因夫妻一方五级及以上伤残申请照顾再生育的需另提供残疾证(五级及以上)
4、在现居住地办理的需另提供居住证,不收费,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5、受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