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56325333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炯达 身份证号码: 33038219**********
地址: 苍溪县紫云工业园区
我局于2019 年 1 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机制木炭生产线临甲醛厂隔墙下方放有一台2匹空压机,该空压机存在漏油现象,地面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收集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苍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第八十六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2. 罚款 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苍溪县解放路支行
户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30944672921950091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广元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