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小的概念及监管依据:
三小是对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食品小摊贩的统称。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它与食品生产取证企业相比虽然都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但它具有“四限”特点,即:限规模:规模小,不足以达到食品生产企业要求;限组织形式:只能是个体工商户,不能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合伙企业,更不能为有限公司;限生产加工食品类别:不得生产加工(1)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2)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3)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禁止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分装。限销售:不得利用网络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它与食品经营取证单位相比具有“三限”特点。即:限规模:根据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食品小经营店用于食品贮存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限经营食品类别:(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3)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限销售:不得利用网络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食品摊贩, 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地址不固定,从事的是食品经营活动,且其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特点。不得从事(1)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3)现制乳制品;(4)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三小食品的监管是依据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6条规定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30日颁布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并于2017年3月1日实施。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更好地落实“三小”条例,于2017年2月17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发布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并与3月1日实施。
二、全县三小概况
从数量规模上看,苍溪全县有食品小作坊近800家,食品小经营店近2000家,食品摊贩约300 家。现已备案食品小作坊703家,食品小经营店1500余家,办理登记卡食品摊贩150余家。
从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看,全县食品小作坊主要从事肉制品、糕点、豆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白酒、淀粉制品等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小经营店主要经营价格较为低廉的散装食品、人们日常生活必需品、小孩零食(五毛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保健食品以及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经营活动;食品固定摊贩主要在农贸市场内经营食用农产品、散装的大米、挂面、淀粉以及调味品等,在固定时段主要经营各类小吃等快餐,流动摊贩主要以赶场的形式经营些价格十分低廉的休闲食品。销售对象多为本地中低收入人群。
从生产经营地址看,食品小作坊主要分布城乡接合部,另有小部分散布在居民聚居的地下室和农村农户家中,没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人流物流未分离;工艺布局不合理;食品小经营店则主要分布在沿街沿路的固定小门店、城乡接合部、农村道路交汇处、垭口等人流量较大、车辆较多和人们喜欢聚集的地方;食品摊贩主要分布在农贸市场、车站、广场、景区及城管部门规划的小吃一条街和各乡镇赶场日的沿街沿路。
从生产经营人员看,多为夫妻店、家中不便外出务工的中老年人或妇女、一般文化程度都比较低,除食品小作坊外,均无任何专业技术,食品安全知识贫乏,食品安全意识不高。
从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看,设施设备简陋、部分为自制,且使用时间较长,存在超期服役、凑合用等现象;“三防”设施设备不到位;经营必备设施设备不全或不能满足需要。
由此可见,我县“三小”食品具有分布广、规模小、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差、设施设备简陋、食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差、部分从业人员无资质、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极高,尤其是食品小作坊中的白酒、肉制品、糕点和食品小经营店中的散装熟制食品风险非常高,应将其列为重中之重进行监管。
三、三小监管方式及内容:
(一)备案管理。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施备案管理,由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发证。在发证前,由所在地市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并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所在地基层食品监管部门依据该标准,对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健康合格证明以及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予以备案,否则就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有效期3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编号规则为“苍[坊或销或餐]+年代号+序号”,实行“一址一证”。食品小作坊不能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但食品小经营店则可以以主营业态兼营其他业态,在发放备案证时应同时告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摊贩则是依据“三小条例”第24条规定由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卡,同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管部门。其编号规则为“等级单位代字+固(流)+年代号+序号”。
(二)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基层管理所应依据“三小条例”第33条和“三小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发证或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30日内,对其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三小条例”规定要求的则及时出具现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三)开展监督抽检。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时,应根据县域食品安全状况,将“三小”纳入抽检计划,对其食品安全风险程度高的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多次抽检。
(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工作,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三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基层管理所应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对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确定其监管频次,并分别按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业态日常监管内容实施检查,并检查结果于检查结束3日内张贴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并保存至下次检查。
(五)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我局一是督促“三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自学;二是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时,应将“三小”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各基层管理所在实施教育培训时,因其规模小、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简陋、食品安全知识贫乏,食品安全风险高,更应分片区、分行业实施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培训效果实施年度评价,将其结果纳入其信息档案,让其认真履行,充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此外,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还包括检查其年度委托检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和其产品简易包装标签标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