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关于进一步做好猕猴桃品牌保护工... » 详情
关于进一步做好猕猴桃品牌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8-11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猕猴桃品牌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猕猴桃品牌保护工作,全面禁止早采早购早销,规范使用商标、标识和包装,维护苍溪红心猕猴桃产销市场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品牌形象宣传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立即召开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保护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禁止早采早购早销和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相关工作。通过在场镇、主要路口张贴《关于保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有关事项的通告》(苍府通字〔2017〕7号,以下简称“通告”),通过赶场天发放宣传资料、进村入户、广播宣讲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种植户、经销商和专业合作社的宣传教育。由县猕产局统筹,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和宣传车集中15天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宣传《通告》,播放专题片,形成自觉抵制早采早购早销和规范使用商标标识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严禁早采早购早销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把制止早采早购早销作为近期农村工作的中心工作来抓。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采取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和党员包户的方式全面推进;要在交通要道、路口设卡,安排人员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对早采的种植户进行劝阻,对早购早销的商贩进行驱离,对群众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对早购早销的猕猴桃坚决销毁。

三、加强商标标识管理

县农业、市场监管、商务、猕产等部门要严格苍溪红心猕猴桃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标识使用的监管,加强电子商务管理,统一网上标识商标使用、产品介绍、猕猴桃鲜果照片的使用,规范对外品牌宣传,同时,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使用苍溪红心猕猴桃标识商标。凡在苍溪县境内采购的红心猕猴桃鲜果,原则上需有地理标志标签才能流通市场,所使用的包装物必须经苍溪猕猴桃协会审定备案才能使用。未经苍溪猕猴桃协会审定备案的严禁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和驰名商标,严禁私自设计、印制苍溪红心猕猴桃包装,更不允许把苍溪红心猕猴桃包装去套装其他品种。

四、加大执法曝光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形象的责任和义务。如有发现有违反《通告》、破坏苍溪红心猕猴桃品牌形象的行为,应及时向县猕产局举报。县上成立由县农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与的执法队伍,深入猕猴桃基地、园区以及销售市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制止早采早购早销行为,严厉打击和处罚乱制作包装、违规使用商标标识以及其他破坏品牌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和曝光。对违反《商标法》《地理产品标志保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将品牌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于8月15日前报县猕产局(联系电话:5220518)。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措施不力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由县猕产局汇总后报县政府督查室进行全县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