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