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比例的通知》(广府办函〔2010〕6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
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比例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步伐,确保完成今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的重建任务,使全市城镇受灾群众尽快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对《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08〕32号)第二条第一款“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办法”第3点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比例作如下调整:“补助资金发放原则上由县区财政根据民政部门和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结论,通过银行卡发放;也可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补助资金一次性发放。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受灾家庭补助资金由利州区统一发放。”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