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府办发〔2013〕38号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06〕7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怀基金是指为加强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关怀和帮助,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而建立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苍溪县或在苍溪县境内居住半年以上,未享受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和广元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扶助(以下简称特困扶助)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第二章 关怀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关怀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大病;
(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伤(病)残、大病;
(三)不良因素影响生殖健康;
(四)享受低保政策且子女考入一本院校;
第五条 关怀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大病家庭
1.3个月至7周岁(不含7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7周岁至18周岁(不含1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补助20000元。
独生子女死亡且其母亲年满40周岁的,次年起每年补助3000元,直至再生育(收养)子女或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为止。独生子女父母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本项补助资金用于为独生子女父母购买养老保险。
2.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分别按照一级、二级、三级残疾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0周岁的,次年起每年补助2000元,直至再生育子女或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为止。
3.独生子女大病住院的,治疗费用经县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按剩余部分的10%给予补助(独生女户按15%给予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死亡、伤(病)残、大病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在父母死亡的次年起每年补助1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2.独生子女父母因意外事故同时死亡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0元;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在父母死亡的次年起每年补助2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3.独生子女父母伤(病)残的,分别按照一级、二级、三级残疾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2000元、1000元;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0周岁的,次年起每年补助500元,直至享受特困扶助为止。
4.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大病住院治疗的,治疗费用经县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按剩余部分的10%给予补助(独生女户按15%给予补助)。
(三)不良因素影响生殖健康家庭
1.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患者家庭,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对经治疗已生育或通过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治疗费用经县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50%给予补助。
2.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受术者轻微不良后果,经治疗痊愈后,治疗费用除计划生育手术基本项目免费外,剩余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四)享受低保政策且子女考入一本院校家庭
独生女、独生子、双女、双子(含一子一女户)户子女考入一本院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三章 基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来源主要以县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
(一)财政预算。按上年度全县总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社会抚养费提留。将上年度征收入库社会抚养费总额的10%用于关怀基金。
(三)社会捐赠。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账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苍溪县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8080120005245617)。
第七条 关怀基金纳入县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和结存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八条 关怀对象资格确认
(一)申请。符合关怀条件家庭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死亡证明、不孕不育鉴定结论、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保报销汇总单复印件、学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户口抄件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如实填写《苍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关怀基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村(社区)初审。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对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由村(社区)签章后送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口计生部门。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1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部门审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接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对象进行复核审批。
第九条 资金发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批后30日内,会同县财政局将关怀资金拨付到关怀对象所在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会同乡镇人口计生负责人存入关怀对象当事人“一折通”账户;用于补充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底直接转入关怀对象当事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加强业务指导,做好关怀对象资格确认及相关政策法规解释工作;各乡镇负责指导村(社区)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关怀对象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落实关怀政策,及时发放关怀资金,加强对资金到位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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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