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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新的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18-04-18 来源: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2017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了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的新标准:一是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是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25万元以内、排气呈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是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五是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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