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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苍溪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4-23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苍溪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

经济发展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苍溪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苍溪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县级可调控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市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13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行苍溪支行、农行苍溪支行、邮储行苍溪支行、农发行苍溪支行、苍溪农商银行、贵商行苍溪支行、绵商行苍溪支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挂钩考核对象。新引进不满1年的县级银行不参与当年考核。

二、调控资金范围

县级部门专户资金、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基金、县属国有企业等县级可调控资金。

三、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一)基础得分项(100分)

重点考核存贷比、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和税收贡献四项指标(其中,前三项指标统计均须扣除县外投放数据)。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1.存贷比(分值50分)。考核余额存贷比(20分)和新增存贷比(30分)。

余额存贷比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最低扣至0分为止,下同)。(计算公式:余额存贷比=各银行机构期末表内贷款余额/期末存款余额)

余额存贷比低于35%(不含35%)的,不存放县级可调控资金;余额存贷比为35—40%(含40%)的,扣减10分;余额存贷比为40—50%(不含50%),扣减5分。

新增存贷比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计算公式:新增存贷比=各银行机构当期表内贷款投放净增额/当期存款净增额)

新增存贷比低于40%(不含40%)的,扣减30分;新增存贷比为40—45%(含45%)的,扣减15分;新增存贷比为45—50%(不含50%)的,扣减5分。

2.贷款余额(分值20分)。考核表内贷款余额(15分)和表外业务总量(5分)。

各项指标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

表外业务总量主要包括委托贷款、核销贷款、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购买苍溪本地企业发行的基金或债券等。

3. 小微企业贷款(20分)。重点考核银行业机构当期末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余额中的占比(15分)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余额(5分)。

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

4. 税收贡献(分值10分)。主要考核当期各银行业机构在苍溪县入库的税收总额。

考核指标以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两家数据相加计算。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满分,每降一个名次按该项总分值10%递减。

(二)加分项(不超过10分)

日常工作被县委、县政府(含办公室)通报表扬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予以加分。

(三)扣分项(5-20分)

1.日常工作被县委、县政府(含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或县金融工作局通报批评的,予以扣分。

2. 经广元银监分局苍溪监管办事处与县金融工作局查实认定有违规收费、捆绑搭售、提供金融服务质价不符、出现金融风险和稳定事件等负面情况的,予以扣分。

3. 社保收入户月末余额不全额划转财政专户或每月向县财政局上报账户余额有瞒报、漏报、错报的,予以扣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按当期各银行业机构综合考核得分占比与当期各项县级可调控资金匹配。

(二)社保专户原则上开设在年度考核为前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按前三名得分占比匹配相应的资金。县级部门专户资金、社保支出户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基金和县属国有企业等县级可调控资金按各银行业机构考核得分占比进行调配。

(三)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价等级为B等以下(不含B等)的不予匹配县级可调控资金。

五、组织实施

(一)挂钩考核每年度2次。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财政局、人行苍溪支行、广元银监分局苍溪监管办事处、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参与考评。考核数据由人行苍溪支行、广元银监分局苍溪监管办事处、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向县金融工作局提供,其中:存贷比、贷款总额情况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由人行苍溪支行提供;税收贡献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共同提供;加、扣分事项由县金融工作局会同人行苍溪支行、广元银监分局苍溪监管办事处整理汇总。

(二)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国资局、县政府督查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苍溪支行、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元银监分局苍溪监管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苍溪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与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银行考核结果认定和县级可调控资金调配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局,由县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人行苍溪支行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副召集人为县金融工作局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县人社局、县国资局、县政府督查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人行苍溪支行、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元银监分局苍溪监管办事处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汇总县级可调控资金账户及金额,根据银行业机构考核结果拟定调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调配到位。

(四)各银行业机构必须服从并及时执行县政府调配方案,对阻挠、拖延资金支付的银行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各银行业机构对考核到位后的资金,要继续执行原有的优惠协议利率,确保县级可调控资金保值增值。

(六)各银行业机构必须确保各类资金正常支付,严禁出现压票、泄露账户信息、丢失资金支付票据等行为。出现上述情况,将减少至取消在该银行的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

(七)新引进的商业银行开业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县级可调控资金存放支持,按“一事一议”原则申请办理。

六、其他

(一)本暂行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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