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苍溪县易园香食品经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2510824MA648WUH24
法定代表人 余沙沙 职务
单位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16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于2019年1—5月期间在经营野生动物制品生意时,未按照苍溪县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及其产品出售、加工、利用批准书批准的种类和数量进行销售,非法出售人工繁殖野生雉4只,野猪腿2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猪腿制品2只,环颈雉4只;
2、并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按50%计算 )2倍的罚款,计17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邮政苍溪支行 银行(账号: 100157195260010001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苍溪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