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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环境保护法》(新修订)在线访谈

嘉宾:苍溪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旭

时间:2015-09-17

访谈背景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变化和特点?我县是如何贯彻落实的?9月18日,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旭做客县政府《在线访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介绍。
访谈内容

【主持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出台背景是什么?

【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旭】《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前后共经历了8次修订,对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改善环境安全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环境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如“雾霾”成为2013年年度关键词、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惊动中央等,这些事件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关注环境问题。我国因长期过多追求gdp增速的粗放发展模式,导致了由大气、水、土壤等共同构成的威胁人民健康的立体污染,环境问题成为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影响社会安宁和经济发展,而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存在操作性不强、环境执法疲软等问题,修订完善势在必行。

【主持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与旧法相比在内容上有哪些变化?

【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旭】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与旧法相比,内容更全、亮点更多。内容方面,共七章,包括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由过去47条增至70条,凸显建立公共预警机制、扩大公益诉讼主体、加强政府监管、突出保护优先、加大环境违法担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度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实施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开展政策环评、规划环评;实行跨区联防联治;加强环境承载力预警;规范环境监测;开展环境与健康评估研究。总结起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四大新亮点:新理念,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即推进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新机制,建立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新机制,即明确环境保护九类主体,跨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新制度,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建立了6大制度,即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新手段,强化了环境执法手段,即查封扣押,按日计罚不封顶,行政拘留,连带责任。

【主持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其严是如何体现的?

【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旭】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何被称为史上最严,应该体现在了以下7个方面:

一是未批先建,直接处罚,恢复原状。“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二是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三是按日计罚上不封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是环评机构,监测机构、运营机构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四种情形,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九种情形,引咎辞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是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环境刑事犯罪,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前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后叫“污染环境罪”,也就是说在《刑法》修改以后,即使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只要查实存在诸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排放有毒污染物的类似行为就要被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剧毒化学品包括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一种情形: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主持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如何利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监管的?

【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旭】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注重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政策加强环境监管。一是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二是国家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三是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四是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五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六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七是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主持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如何明确各方责任的?

【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旭】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政府、企业、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都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政府方面: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2、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按期达标;5、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6、加大财政投入;7、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8、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9、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 ;10、环保知识宣传普及、推广清洁能源使用。

企业方面:1、实施清洁生产;2、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3、按照排污许可和总量排放;4、安装使用监测设备;5、公布排污信息;6、缴纳排污费;7、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环保部门:1、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2、依法应当处罚而不处罚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行政处罚;3、对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问责。

【主持人】我县是如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

【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旭】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我县做了很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通过开展现场讲解、散发宣传资料、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新举措、新亮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进一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环保事业,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环境,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其次,加强培训学习。我县切实加强执法人员、企业环保工作人员的培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水平,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最大限度地克服法律法规、环保知识方面的困难。如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开展会前学法;邀请市环保局副局长宋仕新到我县开展了新《环境保护法》培训学习会,并组织全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会学习;组织全县重点企业负责人到我局参加以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为主要内容的环保座谈会。

第三,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一是以环境信访为切入口,下大力气加强环境综合治理。今年我县已处理环境信访案件110余起,绝大多数信访案件的办理得到了投诉人的肯定。如嘉陵江渔船餐饮业污染信访案、“苍溪化工园”网络舆情案、钱龙林化工信访案、东河水华网络舆情案等。二是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三是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四是将我县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实现监管网格化。

第四,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度。1.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2015年上半年,我县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10起,处罚企业7家,处罚金共计40.2万元。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3.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将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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