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公提〔2018〕30号
杨文生委员:
你在县十届政协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复函如下:
一、关于交管部门参照摩托车对老年代步车进行管理的问题
老年代步车本质上是一种医疗器械,速度基本控制在5-10公里/小时以下,以速度低、刹车灵、安全可靠、方便为标准,此类车不在国家车辆管理的公告范围之内,是不能上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当前,我县城区路面上行驶的“老年代步车”大多是以蓄电池或者燃油驱动,组装、拼装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三轮或者四轮车辆,严格来讲“老年代步车”并不是其规范的名称,而是销售商或厂家的一种商业叫法,是为满足所谓老年消费者需要而延伸出来的产品。这些所谓的“老年代步车”实际产品名称应该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与机动车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只适合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因此这类“老年代步车”不能按照摩托车进行管理。
二、关于对不适应驾车的老年人进行教育劝其停驾,对确实有需求的人员进行考试的问题
老年驾驶人中绝大多数都是有过工作经历,有的还是退休老干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小型汽车驾驶证的考试年龄已上调至70周岁,我局交警大队已按照相关法规,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渠道加大该政策的宣传,引导确实有需要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考取小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受理70周岁以下老年人驾驶证考试业务。同时,交管部门深入开展“七进”宣传活动,利用传统和新兴媒体引导群众在购买和选择交通工具时理性消费,不轻信经销商谗言,自觉抵制不合格车辆,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在路面交通检查执法中向老年人驾驶人阐明违规代步车辆的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转变思想认识,自觉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三、关于规定该类车只能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的问题
目前,虽然有的地区出台了老年代步车管理制度,但国家还没有制定具体的老年代步车生产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及使用范围等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于2015年3月1日印发《关于开展“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隐患突出的车辆整治工作的通告》,针对该类车辆开展了专项整治,但因老年人及残疾人的多次上访、缠访,整治工作收效甚微。我县90%的购买者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多数为退休人员,涉及家庭和人数较多,同时,受城区交通基础条件限制,无法规划出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如果强制限行,必将引发新的稳定风险和社会矛盾。
目前,我国在“老年代步车”管理上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还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作为交通秩序的维护者,在相关法律空白未填补之前,将一如既往针对老年代步车出行的特点,科学安排警力,通过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在路面管理上下功夫。一是加强重点管理,在老年代步车出入较多的路段和小区开展治理活动,及时查纠交通违法行为;二是针对发生事故的老年代步车,大队将一律强制解体报废;三是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做到管理加教育共同开展,对当事人认真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自觉配合交通管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危害;四是积极协调县体育局和残疾人协会,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夕阳红骑游队”和残疾人的日常教育和安全监管。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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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