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县十届政协三次会议第25号提案办理结果的复函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18-08-20 字体: [ ]

阳彦、余苏军、张子宇、周鹏、向玉、董毅委员:

你们在县十届政协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复函如下。

一、关于质量意识淡薄的问题

2012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明确“十二五”期间通村公路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苍府办发〔2012〕31号),明确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通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规划、申报、协调、监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作为通村公路的建设主体,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通村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各级部门责任划分明确,项目乡镇及村民委员会作为施工现场管理,对农村公路质量负主要责任。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部分乡镇及村民委员会虽然热情高,但不了解建设程序和施工技术,导致工程管不好,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我局将进一步增添措施,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工作。             

二、关于施工单位不规范的问题

由于我县通村公路建设范围大,规模小,工程预算低,利润空间小,技术力量雄厚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不愿意参与村道公路建设。同时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低,技术力量薄弱的施工企业或私人承包商借牌、挂靠资质条件高的企业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导致一流公司中标、二流公司进场、三流公司施工的现象屡禁不止,为建设工程带来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按照《中共苍溪县委、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苍委发〔2008〕1号)对建设方式的规定,通村公路建设方式有两种,即村民自建和施工单位承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确定。建设方式以及施工单位确定的全过程由村民委员会主导,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一步,我局将切实加强对乡镇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和公开机制,坚持全面公开中标企业和施工队伍,全覆盖监管,促进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市场日益成熟。

三、关于质量监管不力的问题

根据《关于明确“十二五”期间通村公路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苍府办发〔2012〕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过程监管,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民主推选监理工程项目监督小组,主要负责通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工作。我县通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上级补助,工程投资没有预算监理费,监理制难以实现。县级交通管理部门技术人员配置不够,难以做到全县全面监管。因此,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力量主要来自于群众社会监督和乡镇政府监管。下一步,我局将强化乡镇、村(社区)交通建设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切实发挥一线管理作用。

四、关于养护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目前,我县国省县乡村道共计5550.5公里,根据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苍溪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苍府发〔2008〕23号),明确了县道的养护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养护管理由所辖乡镇政府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由所辖村委会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由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各行政村建立村道公路养护机构,设立交通管理员,村道公路养护机构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乡(村)道的养护管理、质量检查评定、灾毁抢修恢复、维护路产路权,并负责乡(村)道沿线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费用由当地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自筹解决,其中县财政预算部分灾毁抢险资金作为补助。我县养护管理体制健全,管护责任明确,但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给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必须深入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确保已建成公路的使用寿命。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你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施工管理,加强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管养机制,加大问责力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县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真正把我县农村公路建成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放心工程、惠民工程。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

联系人:刘东  联系电话:13881297298

苍溪县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16日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