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财办建〔2019〕36号
王军、梁波、杨锦生、汪仕勇代表: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乡镇差旅费报销的有关建议”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复函如下:
对你们提出的“乡镇干部到县城出差,基本上驾驶私家车,交通费直接按各乡镇到县城的标准报销,不必提供相关票据”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认真查阅了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其中《苍溪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苍府办发〔2014〕5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凭证”,《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2019年,广元市“作风纪律深化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三公”经费管理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广作风纪律办发〔2019〕3号),将不按规定报销、超标准报销、擅自扩大标准等方式虚报冒领差旅费纳入专项整治。因此,你们所提建议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据实报销。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
联系人:赵思中 联系电话:13981287796
苍溪县财政局
201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