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王军、汪仕勇、阳定富、冯秀华代表: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由电力部门派专人定期清理高低压线路通道内的树竹的建议收悉,现就办理结果复函如下:
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设置及保护区内树木、竹子的修剪或砍伐的相关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设置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1千伏级以上的高压线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关于修剪或砍伐影响低压线路运行的树木、竹子的相关规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应当适时对林木进行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影响低压线路运行的树木、竹子应参照该条例规定,由产权人适时对其进行修剪或砍伐。
我县境内1千伏及以上高压架空线路3500余公里,1千伏以下低压线路近19000公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前期我局主要督促电力企业对高压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竹子进行了修建或砍伐。依据《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之规定,目前我局正在起草编制相应措施,督促各乡镇对属地境内所有影响低压线路运行的树木、竹子进行修剪或砍伐。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