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艳华、李攀代表:
你们在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职,加强豆芽加工环节的监管”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复函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豆芽是初级农产品黄豆进入“批发、零售、生产加工”环节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属于食品范畴,故按职责分工,其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环节监管职责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分析,食用农产品是指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即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明确了加工的具体行为,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如豆芽的前身黄豆则属于初级的食用农产品,属农业农村部门监管的食用农产品范畴,黄豆加工成豆芽,改变了黄豆的基本自然性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豆芽制发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农函〔2014〕13号文件)规定:“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故豆芽制发加工及销售等行为的监管职责,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二、从分段监管职责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但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并非履行监管职责。初级食用农产品黄豆只有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进行“制发”加工才能成为豆芽,故监管职责理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从监管对象分析,豆芽是由黄豆购买者进行作坊式的制发加工而成的豆制品,与豆腐同一属性,其生产加工资质、卫生环境、过程等早已脱离了传统农业活动而成为一种市场加工活动,其加工、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当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为宜。
四、从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分析,原卫生部2004年发文、原商务部2005年发文、原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发文皆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其质量安全。为此,2014年原农业农村部就豆芽的制发过程及属性问题皆作了科学、详细的解释:“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从近从新”的原则,豆芽生产、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管理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当然,国务院2020年10月第七次大督查中同样发现豆芽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正在拟转中央相关部委研究落实,我局也多次请示市、省级主管部门,回复内容与上述内容一致。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
联系人:温仕雄,联系电话:0839-5583110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