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锋、张家忠、阳尚均、杨明兵、何清莲代表:
你们在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丧葬占地退出农村流转土地”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将结果复函如下:
一、遵循相应原则流转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业主与农户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之后,业主即取得相关土地的经营权,业主负责流转土地的管理和使用,若农户在流转出的土地上从事丧葬活动,属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侵害业主所享有的土地经营权,业主可与农户协商修改土地流转合同,将农户占用的土地退回农户;若农户损毁业主的农作物,也应予以赔偿。
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户在土地上从事丧葬活动,同时也是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及破坏土地的农业生产能力的行为,业主应制止,若农户不听劝阻可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意见。
联系人:温仕雄 联系电话:0839-5583110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