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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时间:2019-05-24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表

表1.部门收支总表

表1_1.部门收入总表

表1_2.部门支出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2_1.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表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表3_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表3_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3_3.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4.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表4_1.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表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附表4.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附表5.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职能简介

1.研究提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的意见,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调解仲裁中长期规划。

2.处理全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上级交办、外地委托的案件。

3.根据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专兼职仲裁员、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任免组织工作,并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管理。

4.参与协调处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突发事件。

5.指导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2019年重点工作

2019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紧紧围绕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以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以制度、机制创新为重点,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和社会公信力为目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是推广成果运用,提升调解仲裁办案效能。继续巩固和推广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示范成果,加大优化办案程序、创新办案方式、提高一裁终局比率,围绕“立案受理、仲裁文书、文书送达、办案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办案条件”七个方面提高办案质量。二是进一步推进仲裁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加大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成功案件的申报补贴政策倾斜力度,同时,继续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方式聘用一批乡镇(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理员充实到基层调解队伍,确保每个乡镇、社区有一名劳动争议调解协理员。三是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管理。配足配强仲裁办案人员,并逐步改善仲裁员队伍结构,提升专业化程度,提高兼职仲裁员聘用数量和质量。四是进一步巩固提升“调裁审”衔接的质量。落实省市有关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努力提升三方联动调处的衔接深度和工作质效,建立“调裁审”专家库,继续细化各方职责和调处预案,形成调裁审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

(一)机构设置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系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单位,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

仲裁院属参公事业单位,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人员构成

仲裁院部门预算实有编制内在职人数4人,其中:行政编制0人,事业(工勤)编制4人。离退(职)休人员0人。遗属补助0人。其他人员0人。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表

部门预算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附件:1.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部门预算

2.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3. 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9年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仲裁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仲裁院2019年收支总预算57.15万元,比2018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7.33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调资、脱贫攻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解缴(计提)比例调整等。

(一)收入预算情况

仲裁院2019年收入预算57.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7.15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仲裁院2019年支出预算57.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15万元,占86.00%;项目支出8万元,占14.00%。

二、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仲裁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7.15万元,比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增加7.33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调资、脱贫攻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解缴(计提)比例调整等。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7.15万元。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5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6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仲裁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7.15万元,比2018年预算数增加7.33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性调资、脱贫攻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解缴(计提)比例调整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50万元,占91.87%;卫生健康支出1.79万元,占3.13%;住房保障支出2.86万元,占5.00%。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39.51万元,主要用于:仲裁院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项):2019年预算数为8万元,主要用于仲裁调解办案、专业设备购置及维护。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5.00万元,主要用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部门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1.79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2.86万元,主要用于: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仲裁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9.1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7.6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等支出。

公用经费11.5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仲裁院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未安排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较2018年预算减少75%。

2019年公务接待费计划用于执行接待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0辆,其中:轿车0辆、越野车0辆、其他乘用车0辆。2019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9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仲裁院2019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

仲裁院2019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仲裁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3.2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仲裁院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底,仲裁院共有车辆0辆,其中,定向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绩效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费随事定”的原则,2019年仲裁院部门预算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以及项目完成、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目标,综合反映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成本、时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项):指单位用于仲裁调解办案、专业设备购置及维护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6.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8.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纳入仲裁院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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