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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发布机构: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09-01 字体: [ ]


  一、编制的目的

  为有序、高效地做好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和职责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联系分管副县长的科级干部、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苍溪生态环境局、苍溪经开区管委会、县网信办、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苍溪中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工作;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调度、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开展抢险工作监督;协调省、市地质专家开展应急调查评价;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支援;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其它重要工作。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警级别按照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发布蓝色、黄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发布,发布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转移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时,当地乡镇立即上报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发改、气象、应急管理、卫健、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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