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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关于印发《苍溪县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5-28 字体: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县内有关金融机构:

《苍溪县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苍溪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

                                                                           2019年5月15日

苍溪县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抵质押物不足不全甚至缺失造成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川财农〔2018〕158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转变财政支农方式,由“直接补”转变为“间接引”,按照“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投入、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要求,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搭建“政策引导为基础、融资担保为桥梁、金融投入为保障、产业发展为关键、乡村振兴为目标”的“政担银”合作平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发展,实现农业升级、产业兴旺、乡村振兴。

二、工作目标

2019年,组建苍溪县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机构;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制定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办法、抵质押物处置办法;通过风险补偿金撬动合作银行投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1亿元。到2022年,累计投放贷款3.9亿元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明确支持对象和条件。同时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合作银行根据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授信放贷及放贷规模,最大限度发挥风险补偿金的撬动作用。

(二)统筹推进,通力合作。坚持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协作,充分调动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合作银行组织更多金融资本投向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

(三)健全机制,风险可控。政府、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共同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审核审查审批,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风险处置措施,实行良性互动、聚力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动态管理,注重实际。对合作银行采取动态监管,注重工作实绩实效,对不能按规定放大贷款规模、不能有效支持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不能执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合作银行,不再进行合作。

四、主要内容

(一)筹集资金。我县独立组建风险补偿金,计划筹集总规模为3900万元以上。风险补偿金在存续期内保持合理规模,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贷款余额10%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风险补偿金额度放大10倍投放贷款,合作担保公司不再向合作银行缴存担保保证金。

(二)管理模式。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模式,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一家合作银行开设唯一“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并保持合理规模实行动态调整,不得挪用和转移用于其他方面。

(三)运行模式。风险补偿金实行“政府+担保+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运作模式。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增信分险引导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建立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储备库,推荐给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担保授信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贷款发展农业产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四)支持对象和条件

1.支持对象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支持条件为以下四个方面: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2)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原则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借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自行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规范管理等工作,确因特殊原因自身不能完成会计核算和财务规范管理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原则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返乡创业人员等必须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经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原则上企业要管理好、经营好、前景好、信用好,不欠税费、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土地租金。

(五)担保公司。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六)合作银行。苍溪农商银行、农行苍溪支行、邮储银行苍溪支行、广元贵商村镇银行苍溪支行、绵商银行苍溪支行、工行苍溪支行、建行苍溪支行、中国银行苍溪支行中与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银担”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

(七)贷款管理

1.贷款方式。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或“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贷款的用途和农户利益联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每10万元贷款联结1名农民到企业务工或租赁1户农户土地或签订1户农户的农产品销售订单等标准来确定贷款额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单户贷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累计不得超过全县发放贷款总额度的30%。

3.贷款用途。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产业发展等;重点支持红心猕猴桃、中药材、健康养殖“三大百亿产业”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中产业发展。

4.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主体生产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截止2022年12月31日。

5.担保费。合作担保公司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由县财政给予补贴,待担保到期检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直接将担保费支付给借款主体,借款主体不按期还款的,县财政不予贴担保费。

6.贷款利率。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八)业务流程

1.申请推荐。由借款主体提出贷款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借款主体生产经营情况,2个工作日内对借款项目进行筛选,经审核同意填写“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申请表”或在合作银行自制的贷款申请表中加署推荐意见。

2.贷款调查。合作银行根据推荐意见按照其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重点调查是否符合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用途,生产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财务管理是否规范等。

3.担保审查。合作担保公司应根据调查审查意见,按照其管理相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查,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的担保确认函。重点调查反担保抵质押物是否真实有效、评估价值是否合理等。

4.贷款审批。合作银行应重点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以及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等。

5.抵押登记。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与借款主体、抵押人面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本,在3个工作日内到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或备案。

6.贷款发放。由合作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及时发放至借款主体账户,贷款本金还款由借款主体自主选择,贷款利息选定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方式,并于次月5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苍溪支行和合作担保公司统计报送贷款发放情况。

(九)风险管控

1.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借款主体必须加强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增强防范自然风险和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保后、贷后跟踪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严防道德风险;相关部门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督,同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管理。

2.建立贷后监管机制。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加强贷后、保后跟踪管理,逐户建立乡村振兴农村产业发展补偿金贷款台帐,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和相关部门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应定期进村入户回访、实地查看,严格监控抵押物变动情况,确保抵押权利真实有效;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应加强风险预警,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若发现借款方出现危机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主体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主体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3.建立信贷熔断机制。当合作银行出现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不良率超过3%,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贷款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等情况时,及时启动会商机制,暂停本业务。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商讨提出相关意见和后续整改措施,经整改到位后恢复本业务,难以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终止本项业务。

4.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借款主体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发生违约情形时,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在追偿时能灵活采取多种方式顺利实现抵押权。

5.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创新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大力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的价格指数保险,从保自然灾害到保收入转变,分担融资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增加融资主体的抗市场风险能力,提高其还贷能力,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当担保贷款到期并无法偿还本金时,风险分担比例为:政府风险补偿金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30%、合作担保公司承担40%。贷款应付未付利息由合作银行全部承担。

6.建立代偿管理机制。如借款主体的贷款本金逾期超过60天,经追偿,借款主体仍不能履行逾期债务,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会商审查认定后,由合作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后,借款主体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启动贷款代偿程序,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代偿。代偿前,要规范填写“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审批表”和“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处置收益分配表”,所得收益按风险分担比例用于偿还风险补偿金及银行、担保公司。代偿后的贷款实行“帐销案存”管理,各方按约定比例保留代偿贷款的追偿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司法程序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各自承担代偿贷款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金所分得的收入应补充到风险补偿金专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苍溪县推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县扶贫开发局、县金融工作局、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和合作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推动日常工作开展。

(二)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摸清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失信奖惩机制,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根据风险补偿金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出优良或不良贷款户名单,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金规定要求的支持对象,优先给予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对还款意愿差、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支持对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人民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将其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金融机构按规定对其授信或贷款进行限制;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报请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再享受国家项目资金支持。

(三)加强业务宣传。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各乡镇和各合作银行要通过会议、广播、短信等渠道,采取发放宣传单、走访贷款对象、主动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强贷款政策宣传,扩大群众知晓面。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加大服务力度,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考核激励。风险补偿金贷款按照“按月统计,按季通报,按年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

1.每月5日前,县金融工作局收集各乡镇和合作银行上月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化发展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并报县相关领导,同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苍溪支行、县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等相关单位。

2.每季末,县目标绩效事务中心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县金融工作局对各乡镇、合作银行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任务完成进度情况通报和排位,并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范畴。

3.年终,将合作银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内容,并与财政性资金在各合作银行的存款挂钩。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财金互动政策按照当年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发放净增额的1.5%给予奖励。对担保公司完成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任务后,按以奖代补给予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

附件:1.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2.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办法(试行)

3.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处置办法(试行)

4.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申请表

5.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审批表

6.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押物处置收益分配表


附件1

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转变财政支农方式,着力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加大对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信贷投入,推进全县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合作共赢、共谋发展”原则,县财政统筹出资设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合作银行承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损失的补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设立按全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放贷1:10匹配,风险补偿金计划筹集总规模为3900万元。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在存续期内与合作银行保持合理规模,根据信贷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贷款规模10%时,由县财政及时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补充。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按照县农业农村局与开设账户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或约定利率)计算存款利息,用于补充到风险补偿金池。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管理模式,由县农业农村局确定一家合作银行开设唯一“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风险补偿,并保持合理规模实行动态调整,不得挪用和转移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运作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政府+担保+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运作模式。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增信分险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县农业农村局建立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储备库,推荐给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进行担保授信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贷款发展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第八条 合作担保公司对县农业农村局推荐的贷款项目内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担保函,负责办理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合作银行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推荐意见和担保公司的担保函审批出具是否发放贷款的意见,发放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借款主体的实际情况、贷款的用途和农户利益联结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贷款额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每10万元贷款联结1名农民到企业务工或租赁1户农户土地或签订1户农户的农产品销售订单等标准来确定贷款额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单户贷款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累计不得超过全县发放贷款总额度的30%。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应于次月5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苍溪支行和合作担保公司统计报送贷款发放情况。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使用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若出现贷款逾期并无法偿还本金时,其损失按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分别承担30%、30%、40%。贷款未付利息由合作银行全部承担。

第十条 合作银行以每月末向县风险补偿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逾期贷款情况,如借款主体的贷款本金逾期超过60天,经追偿,借款主体仍不能履行逾期债务,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后,由合作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后,借款主体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启动贷款代偿程序,按照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代偿。

第十一条 代偿后的贷款实行“帐销案存”管理,各方按约定比例保留代偿贷款的追偿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司法程序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各自承担代偿贷款本金的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金所分得的收入应补充到风险补偿金池。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监督

第十二条  当合作银行出现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不良率超过3%,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贷款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等情况时,及时启动会商机制,暂停本业务。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商讨提出相关意见和后续整改措施,经整改到位后恢复本业务,难以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终止本项业务。

第十三条 合作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应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财务核算原始票据及凭证,并接受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守信失信奖惩机制,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金规定要求的支持对象,优先给予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项目和资金支持;对还款意愿差、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支持对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人民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将其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金融机构按规定对其授信或贷款进行限制;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报请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享受国家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风险补偿金,对虚报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县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苍溪县财政局、苍溪县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银行苍溪县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2

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抵押贷款价值,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银行(或担保公司)抵质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林权、商标权、股权、生物资产、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应收账款等。

第三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由专门的估价机构,按照科学公正的办法,对抵质押物的即期以及贷款逾期时的价值、变现能力的综合测算。

第四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强调事实高于形式,即使需要作出必不可少的假设也应与事实一致,不与事实冲突。

(二)独立性原则。要求抵质押物估价不受当事人和评估人利益的影响而独立进行,不依赖于其他个人、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不偏袒贷款银行和借款主体中的任何一方。

(三)科学性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职业标准和规范,运用科学的程序、方法和技术,选择适当的参数进行估价。

第五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的方法:

(一)参照抵质押物交易或评估价格确定其价值;

(二)经银行(或担保公司)认可的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抵质押物价值。

第六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方法的具体流程:

(一)参照交易或评估价格的操作流程为:借款主体提供抵质押物交易合同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报告,银行(或担保公司)根据交易或评估价格,综合其他情况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价值认定,作为最终抵质押物价值,一般不高于交易或评估价格。

(二)专业机构评估操作流程:银行(或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也可由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公司自评,然后由银行(或担保公司)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价值或自评价值,综合其他情况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直接认定。

第七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费由抵质押权利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附件3

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处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银行(或担保公司)抵质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商标权、股权、生物资产、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应收账款等。

第三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质押物处置是指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抵质押物依照法律规定以抵质押物折价或以抵质押物的变卖价款而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主体恶意逃废债务;

(二)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主体无力偿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主体死亡或失踪,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抵质押物处置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质押物,获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后,再支付相关费用。如所得款项不足,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追索,直至全部清收。

第六条  抵质押物处置所得清偿比例为风险补偿金占30%、合作银行占30%、担保公司占40%。

第七条  抵质押物价值处置费用由借款主体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合作银行和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4

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申请表

借款主体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投资地点

主要产品

合作银行

□ 苍溪农村商业银行         □ 邮政储蓄银行苍溪支行

□ 农业银行苍溪支行         □ 广元贵商村镇银行苍溪支行

□                                                     (“√”或填写)

担保机构

广元市苍溪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拟申请借款

额度(万元)

拟借款期限

(个月)

拟还款

方式

贷款用途

现有资产及

经营现状

抵押物

情况

贷款模式

政府+担保+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联结农户

基本情况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户主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村委确认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可另附加页)

借款主体

承诺事项

本单位申请“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现将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按每10万元贷款联结1名农民到企业务工或租赁1户农户土地或签订1户农户的农产品销售订单;

2.本人对申请表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贷款用途真实,并遵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3.若未履行承诺,同意财政不贴担保费,同意银行将所借贷款划归为一般贷款;

4.承诺其他事项                                                      。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县农业农村局资格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担保公司担保审查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审批表

编号: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

借款主体

贷款金额

小写:           大写:

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金额

小写:           大写:

使用理由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人行苍溪县支行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苍溪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副组长(签字):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苍溪县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押物处置收益分配表

编号: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借款主体

法定代表人

常驻地址

身份证号码

贷款金额

联系电话

抵押物处置

收益情况

抵押物处置收益分配

收益总额:      万元(大写:                          )

其中:补偿金分配收益:

合作银行分配收益:

担保公司分配收益: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银行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担保公司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苍溪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副组长(签字):      

组  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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